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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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每隔若干時候便批准加租一次。最近一次在一九七七年十二月,當時 重行修訂法例,批准戰前住宅樓宇按標準租金增至200%,而戰前商業樓宇則 獲准加租至 500%。當局又成立租務法庭,以釐定戰前樓宇的租值,及處理其 他租務事項。

如業主為增加或改善其樓宇的設備而耗資5千元或以上,則可向租務法庭 申請加租,但全年增加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筆款項的20%。如業主負責繳交其戰 前樓宇的差餉,在差餉增加時,業主亦獲准加租。

因為法例規定重建的樓宇可豁免管制,所以受管制戰前樓宇的數目逐年減 少。一般來說,業主收回樓宇,必須給予受保障住客一筆補償。差餉物業估價 署在處理這類因管制而產生的問題時,負責為各有關人等居間調停或提供指 導,特別是在有關豁免管制的訴訟開始進行,或該等樓宇被建築事務監督宣佈 為危樓時,該署便須確保該等住戶與三房客明白其本身權利。

為求進一步改善對社會大眾的服務,該署在一九七八年四月實施一項「租 務主任」計劃。根據該項計劃,租務主任在每週特定時間內,前赴選定的民政 署分區辦事處,處理提交的個案,以及答覆有關戰前及戰後樓宇業主與住客間 事務的詢問。

戰後樓宇租值管制

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的一段期間外,本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會不斷施行種 種與戰後私人住宅樓宇有關的全面性法例,此法例現已併入「業主與住客( 綜 合 ) 條例第二部」內。這項條例保障戰後私人樓宇大部份住戶及三房客的租住 權,並管制該等樓宇加租的數額。但此條例並不適用於任何於一九七三年十二 月十四日以後才獲發入伙紙的樓宇,或任何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才 簽訂為期三年或以上的租約。此外,以公共團體、公司、外國或聯邦政府、合 夥公司或商號名義租用的樓宇亦不適用。現行法例的有效期已延至一九七九年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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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現有租約,業主和住客雙方可自行議定加租額,但必須獲得差餉物業 估價署署長加簽認可。倘住客不同意所加租額,則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一份應 加租額證明書以決定合理加租額。所加租額是該署長認可的公平市值租金與該 樓宇現時租金差額的三分一。但除一部份豪華的大型樓宇外,大多數加租額不 得超過現時租金的21%。除雙方協議外,兩年內不得再行加租。然而,這個計 算方法是可以更改的,因立法局可決議更改,以適應當時租值變化情況,例如 在一九七七年,則由四分一改為三分一。任何差餉增加額,可由業主轉加在其 住客或三房客的租金上。如業主耗資5千元或以上改善其樓宇,則可增加樓 宇的租金,而全年的增加額可高達所用款額的20%。

倘樓宇空置而業主擬租給新住客,則雙方可自行議定租值,但須將所定租 値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該署署長有廣泛權力,且可簽發證明書,以排解 有關樓宇主要用途的糾紛。業主或住客任何一方如不滿該署長核准的加租額, 均有權向獨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要求覆核,並可向地方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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