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財政制度

一九七八年三月,政府實施新政策,准許素具信譽的外國銀行申領牌照從 事銀行業務,以分行名義經營,而不是利用非銀行的附屬公司經營。該政策加 強了香港發展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礎。在七八年年底,發給外國銀行的新銀行 牌照共27張。同時,現有迹象顯示接受存款公司實質上倚賴持牌銀行提供資 金,因此,有關方面建議將監察措施擴展至接受存款公司,這些措施與目前施 於銀行者相同。

進一步的發展包括擴展本港外滙市場、發行存款證、地下鐵路公司發行五 年政府担保債券以及商業銀行為居者有其屋計劃以有利條件提供抵押貸款等。 目前本港外匯市場內約有40個活躍的機構,另有國際經紀行多間。

年內,政府已制訂法案,規定銀行和其他財務機構在本港經營銀行業務 時,雖無外地分行實質參與,所獲得的利息亦須繳納利得稅。印花稅條例因範 圍縮小而獲得改良,該條例現僅適用於三個主要稅項來源——股票及可買賣證

的成交單、不動產的轉讓、租約與租約的轉讓。由於外匯買賣取消印花稅, 金銀找換店須領取牌照的規定也隨着取消。

布政司署金融事務科須進一步擴展,包括在銀行業監理處開設多個新職 位,以便政府能有效執行職務,監察急劇增長中的金融界。

香港的財政制度

財政方面,香港幾乎完全自主,掌管財政的最高機構是立法局。本港每年 均自行編製收入和開支的預算,然後呈交立法局批准。但涉及重要事務的決 策,例如貨幣和銀行業務,仍須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核准。

香港在財政上自給自足,一九七七至七八年度政府帳目有盈餘12億3,600 萬元。

市政局亦自行編製財政預算,決定其活動範圍內那些工作應優先撥款,工 作則由市政事務署負責執行。所需經費主要來自市政局的差餉以及該局提供服 務與設施所得的其他收入,例如牌費和其他收費。

房屋委員會負責提供和管理全港公共房屋,而房屋署為該委員會的執行機 構。根據屋宇條例,該委員會必須確保主要來自租金及其他來源的收入,足以 應付管理公共房屋的經常開支。該委員會依照政府的公共房屋計劃興建新屋邨 時,將獲政府撥地;地價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作為政府提供的項目。如現金不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