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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退
一九七七年內,香港金融制度更趨穩固獨立。由於英國政府所採政策,削減英 鎊作為儲備貨幣的作用,結果在香港政府儲備中,英鎊已減低至一個低水平, 而不再在政府的海外儲備中佔一個重要地位。同時,財務機構已慣於在浮動滙 李的環境中經營業務;而設於香港,向全東南亞提供銀行和其他財政服務的機 構繼續迅速擴展
爲反映這一趨勢,布政司署在一九七六年底成立金融事務科,專責担任一向 由政府執行的中央銀行職務——管理政府海外資產、借款、外滙市場的干預措 施和對財政界發展所採政策。銀行業監理處係該科內一個組織完備的單位,執 行法定任務,管理根據銀行條例領有牌照的銀行及其他根據接受存款公司條例 註冊的財務機構。
香港的財政制度
在財政方面,香港幾乎享有完全自主權,掌管財政的最高機構是立法局。本港 每年均自行編製收入和開支的預算,然後呈交立法局批准。但若干重要事務的 決策,例如貨幣和銀行業務,仍須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核准。
香港在財政上自給自足,一九七六至七七年度政府帳目有盈餘9億200萬元。 市政局亦可自行編製財政預算,在本身各方面的活動範圍內決定那些工作應 優先獲得撥款進行,工作的執行則由市政事務署負責。所需經費主要來自撥與 市政局的差餉,部份則來自該局提供服務與設施所得的收入,其中多爲牌費和 其他收費。
房屋委員會負責提供和管理全港公共房屋,而房屋署乃係該委員會的執行機 構。根據屋宇條例,該委員會必須確保主要來自租金及其他來源的收入,足以 應付管理公共房屋的經常開支。該委員會依照政府的公共房屋計劃興建新屋邨 時,將獲政府撥地;地價將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作為政府撥出的款項。如現金 不足以支付建築費,可向發展貸款基金借貸。該委員會並負責管制僭建寮屋、 遷徙官地上的寮屋居民以便空出土地作發展之用,設立臨時安置區等。上述工 作所需費用,概由公帑支付。
盈餘與赤字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一個財政年度內,香港政府的帳目會出現輕微赤字。其 後,除一九五九至六○年度、一九六五至六六年度和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