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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官為信託人或清盤人。一九七七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 資產總值約達2,800萬元。除上述強迫結束的公司外,年內尙有396家公司自 動清盤,其中372家公司股東自動結束,24家由債權人自動結束。
一九七七年破產(修訂)條例,對主要條例中有關從破產人的資產中派發債 款次序的規定予以修訂。一九七七年公司(修訂)條例亦對公司結束方面作出 類似的修訂。這些條例並且將每名債權人追討薪金、工資及遣散費的優先債項 限额提高至8千元。
一九七七年公司(結束)(修訂)規則是由首席按察司於一九七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制定的。這些規則對主要規則作出若干項屬於行政性質的修訂,其中包 括將入禀人交予破產管理官的按金由300元增加至1千元,及制定一項處理小 規模清盤案的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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