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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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公司都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該條例大部份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而現已由 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取代的一九二九年公司法篇藍本。但自從公司 法修訂委員會在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的若干建議實施後,該 條例的幾個部份(特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部份)業經修改,修改 的部份亦已併入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大部份的有關規定。為實施該 委員會提出的其他建議而草擬的若干項法案,經已獲致相當的進展。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300元,另每千元註冊資本額須繳費4元。 一九七七年內共有6,788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七六年多1,314家。一九七七年 新註册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為25億5,200萬元。新公司的註冊資本額在500 萬 元或以上的有98家。年內有1,808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53億1,000 萬 元,並按每千元交4元的比率繳費。一九七七年年底時,已註册的本港公司共 49,896 家,而上年則為43,877家。

本年內通過兩項關於公司法的條例。一九七七年公司(修訂)條例在本章 後的破產和清盤項下有所闡述,而一九七七年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 則制定留名制度,為擬成立的新公司預留公司名稱,及替現有的公司預留更改 的名稱,預留期為3個月。此項制度替代了以前非法定的留名制度。查詢擬採 用的公司名稱,每次須繳費20元。此項法例在一九七七年十二月開始實施。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 處登記。登記時只須繳付小額檔案費用。年内有120家海外公司註冊,51家停 業。一九七七年年底,註冊的海外公司共有1,009家,分屬48個國家,其中美 國257家、英國128家、日本116家。

凡保險公司有意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務的,必須依照人壽保險公司 條例或火險及水險保險公司保證金條例的規定辦理。這些條例除規定保險公司 呈報年帳外,並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繳交保證金,但如有關公司已在倫敦取得貿 易部保險科的證明書,證明該公司已根據一九七四年保險公司法獲准在英國經 營保險業,或水火保險公司已在英聯邦國家繳交此類保證金,則可獲豁免。香 港現有保險公司316家經營此類業務,其中147家是本港公司。至於經營汽車 第三者保險的公司,必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亦 辦理有限責任合股經營和貸款人的註冊事宜。

本年內,有關辦理此等事宜的費用,已由一九七七年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 (第二附表修訂)法令、一九七七年有限責任合股經營(修訂)條例及一九七 七年貸款人(註冊)(修訂)規例,分别予以提高。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 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商號和公 司結束的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年内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67宗, 強迫結束公司的申請82宗,而法庭頒發的接收有39宗,遺產管理合2宗,協 助英國破產法庭辦理的接收1宗,結束今則有70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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