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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一九七六年內銀行存款增加21%,十二月三十一日總額達440億3千萬 元。貸款和透支增加22%,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時總額達427億3,500 萬元。 過去三年的銀行業務統計數字見附錄十二。
由外資銀行經營的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性質的財務機構,凡接受公衆人 士存款者,均須依照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的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註冊。 九七六年底,依照該條例註冊的公司共有179 家。
證券業務
一九七六年八月,政府通過一九七六年証券(修訂)條例,目的在改正一 九七四年實施証券條例以來出現的若干困難和缺點。修訂的條文大部份關乎該 條例的澄清和應用,條例的基本原則並無變更。一九七六年証券(証券交易所 上牌)規則亦於一九七六年八月根據証券條例生效。這些規則規定將股份上市 的公司必須僱用股票註冊主任聯會的會員為股票註冊主任,否則該公司的証券 不得在本港的証券交易所內掛牌。至於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的法例,現正在擬 訂中。
任
·九七六年初,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各委員的兩年任期屆滿,獲委再度
雖然香港公司收購與合併守則並無法律權力,但自一九七五年八月制訂以 來,得到有關人士全體的支持。一九七六年內,共有11宗收購事件,其中包括 現金收購3宗、現金及換股收購1宗、及根據公司條例規定的協議計劃書進行 的收購7宗。一
証券交易所設立聯合賠償基金的目的,是賠償投資者因交易所會員的過失 而遭受的金錢損失,到年底時基金總額為2,580萬元,包括在該數內的投資所 得利潤 180 萬元,隨後已按比例分發給四家証券交易所。至一九七六年底爲 止,並未由基金付出任何賠償。非交易所會員証券商的存款額為470 萬元。此 外,由存款產生的逾50萬元盈餘,亦已分發予各存款人。這些存款的目的,是 預防有非証券交易所會員的証券商犯有過失時,給予投資者有限度的保障。但 與賠償基金不同的地方是,這些存款並非集體性質。
一九七六年底,依照一九七四年証券(証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規例而 註冊的共有 2,202人,計有:公司証券商92人;個人証券商1,023人,其中包 括四家証券交易所的股票經紀 934人;公司投資顧問45人;個人投資顧問81 人;証券商代表 909 人;投資代表52人。年內有19家公司獲認可為受豁免証 券商,4家公司為受豁免投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