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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一九七六年內銀行存款增加21%,十二月三十一日總額達440億3千萬 元。貸款和透支增加22%,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時總額達427億3,500 萬元。 過去三年的銀行業務統計數字見附錄十二。

由外資銀行經營的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性質的財務機構,凡接受公衆人 士存款者,均須依照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的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註冊。 九七六年底,依照該條例註冊的公司共有179 家。

證券業務

一九七六年八月,政府通過一九七六年証券(修訂)條例,目的在改正一 九七四年實施証券條例以來出現的若干困難和缺點。修訂的條文大部份關乎該 條例的澄清和應用,條例的基本原則並無變更。一九七六年証券(証券交易所 上牌)規則亦於一九七六年八月根據証券條例生效。這些規則規定將股份上市 的公司必須僱用股票註冊主任聯會的會員為股票註冊主任,否則該公司的証券 不得在本港的証券交易所內掛牌。至於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的法例,現正在擬 訂中。

·九七六年初,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各委員的兩年任期屆滿,獲委再度

雖然香港公司收購與合併守則並無法律權力,但自一九七五年八月制訂以 來,得到有關人士全體的支持。一九七六年內,共有11宗收購事件,其中包括 現金收購3宗、現金及換股收購1宗、及根據公司條例規定的協議計劃書進行 的收購7宗。一

証券交易所設立聯合賠償基金的目的,是賠償投資者因交易所會員的過失 而遭受的金錢損失,到年底時基金總額為2,580萬元,包括在該數內的投資所 得利潤 180 萬元,隨後已按比例分發給四家証券交易所。至一九七六年底爲 止,並未由基金付出任何賠償。非交易所會員証券商的存款額為470 萬元。此 外,由存款產生的逾50萬元盈餘,亦已分發予各存款人。這些存款的目的,是 預防有非証券交易所會員的証券商犯有過失時,給予投資者有限度的保障。但 與賠償基金不同的地方是,這些存款並非集體性質。

一九七六年底,依照一九七四年証券(証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規例而 註冊的共有 2,202人,計有:公司証券商92人;個人証券商1,023人,其中包 括四家証券交易所的股票經紀 934人;公司投資顧問45人;個人投資顧問81 人;証券商代表 909 人;投資代表52人。年內有19家公司獲認可為受豁免証 券商,4家公司為受豁免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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