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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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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券作為保証,並依照香港政府的指令存放。外滙基金的資金以幾種貨幣用於 長期和短期的各類投資。發行紙幣的費用,大部份由外滙基金投資所得的收入 撥付;但其中小部份,即相當於「信用」紙幣在發行紙幣總額中所佔比率的部 份,則由發行紙幣的銀行負担。

由一九七六年四月開始,一般帳目中的大部份外幣資產以及硬幣發行基金 內的全部資產,已轉撥入外滙基金,由外滙基金發回附帶利息而以港幣為本位 的債務証明書,利息按適當的市場利率計算。採取此項措施後,政府外幣資產 因港幣幣值變動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利益,都將歸入為調節港幣滙兌價值而設 的外滙基金內,因此政府資產負債表中的一般收支差額,通常袛表示政府現 金收入與現金支出之間的差額。資產負債帳表每年在會計事務長的報告內發 表。

港元兌換率在一九三五年訂定為每元約兌1先令3便士(16元兌1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獲得按上述滙兌率而訂定本身的 黃金比值。港元和英鎊的關係並非法定,而是在外滙基金和發行紙幣的各銀行 共同運營之下而確立和維持的。自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英鎊貶值後,港元和英鎊 的聯繫開始減弱,一九七二年六月英鎊獲准自由向下浮動,聯繫邃告終結。同 年七月初,香港政府決定以美元為港元的兌換比值單位而不用英鎊。但在一九 七四年十一月,這聯繫亦告終結,港元獲准自由浮動,此後港元的價值即隨市 況而升降。自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為止,港元兌換比值的變動見附 錄五。

一九七六年內,港元幣值上升頗為顯著,但情形與上一年不同,不像很多 其他貨幣一樣出現劇烈波動。用貿易加權指數來衡量,一九七六年底時港元 對香港主要貿易對手國家貨幣的全面比值,比一九七五年底上升約7%,比港 元開始自由浮動之前高出9%。

直至一九七一年為止,香港的海外儲備均以英鎊為本位。其後儲備金逐步 分散,至一九七六年後期時,只有20%以英鎊儲存,其餘分別以幾種其他貨幣 儲存。

自一九七三年初起,香港與海外國家之間已沒有任何外匯管制。

銀行業務

在本港,「銀行」一詞只限用於依照銀行條例領有牌照的銀行以及外資銀 行代辦處。銀行條例規定各銀行須受銀行業務監察專員的監督和檢查,在資本 和流動資產方面亦須符合若干最低條件。一九七六年底,本港共有持牌銀行74 家,銀行營業地點759處,另有外資銀行代辦處 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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