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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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資本額在 500 萬元或以上的有90家。年內有1,419 家公司增加註册資本,增 加額共43億 100 萬元,並按每千元交4元的比率繳費。一九七六年年底時, 已注册的本港公司共43,877家,而上年則為38,985家。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 册處登記。登記時只須繳付小額檔案費用。年内有84家海外公司註冊,36家停 業。一九七六年年底,註冊的海外公司共有 940 家,分屬48個國家,其中美國 239家,英國 124家,日本100家。由於納稅問題,很多非本地公司通常寧在 香港設立附屬公司而不開設分公司。

凡保險公司有意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務的,必須依照人壽保險公 司條例或火險及水險保險公司保證金條例的規定辦理。這些條例除規定保險公 司呈報年帳外,並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繳交保證金,但如有關公司已在倫敦取得 貿易部保險科的證明書,證明該公司已根據一九七四年保險公司法獲准在英國 經營保險業,或水火保險公司已在英聯邦國家繳交此類保證金,則可獲豁免。 香港現有保險公司 277 家經營此類業務,其中116 家是本港公司。至於經營汽 車第三者保險的公司,必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股經營和貸款人的註冊事宜。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商號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商號 和公司結束的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年内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39 宗,強迫結束公司的申請73宗,而法庭頒發的接收有29宗,遺產管理2 宗,結束今則有64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官為信託人 或清盤人。一九七六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約達1,800萬元。除上 遽強迫結束的公司外,年內尙有183家公司自動清盤,其中176家公司股東 自動結束,7家由債權人自動結束。

年內爲處理商號破產及公司清盤而制訂的條例共有3項。

一九七六年破產(修訂)條例制定若干措施,務求執行該條例時更順利更 有效,特別使小規模破產案得以順利處理。這些措施包括賦與法院權力,於接 獲破產管理官提出的申請後,豁免訊問債務人的程序;對於債務人擁有財產不 超過一萬元的破產案,亦可採用簡易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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