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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破產(修訂)(第二號)條例,將破產條例若干項技術性的規 定加以修訂,並提高該條例所定的若干項最低金錢限額,因該等限額現已不合 時宜。例如原有條例規定破產訴狀中提出的債款或債款總額,最少必須為五百 元,現已提高至五千元。
一九七六年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將公司條例中關於公司清盤程 序的規定予以修訂;所作之修訂包括在適當地方加入若干項與破產條例相同的 條款;此外亦有若干項技術性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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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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