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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院審理的可判徒刑不少於14年的刑事案件(即地方法院的刑事案,約75%可獲 法律援助 );以及如有可供申辯的上訴理由,則有關裁判司的判決向高等法院 提出的刑事上訴,有關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向合議庭提出的上訴,亦可 獲援助。

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法律援助處處長認為申請人有適當的理由 去提出訴訟或抗辯訴訟或上訴以及申請人能通過經濟能力測驗。這測驗的準則 是申請人每月可供使用的入息不得超過700元和可供使用的資金不得超過4千 元。在提及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士的可供使用入息和資金時,要知道根據法律 援助(評估分担費用)規例,每月眞正入息遠逾700 元和眞正資金遠逾4千元 的人士,都有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很多人甚至可獲得完全免費的援助。

給予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最常見的是勞工賠償,因交通意外受傷或死亡 的索償、破產、公司清盤、離婚和其他有關婚姻的訴訟等。

法律援助是指為申請人提供代表律師,申請人不必付費或只付較少的費用 給法律援助處。代表申請人的是法律援助處訴訟的專業律師或私人執業的律 師或大律師,費用由法律援助處支付。倘獲法律援助的人在民事案中敗訴,法 律援助處通常不只要付該受援助人的費用,並要付該人應付予勝訴者的堂費。

「有關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處任職的專業法律人員,通常都將案件預備 好,然後轉聘私人執業的律師出庭申辯。有關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處亦依照一 般法律程序,轉聘大律師和提供案情摘要。

自一九六七年法律援助計劃開辦以來,已為受援助人士討獲賠償超過2,200 萬元。有些人士則獲法庭頒離婚、贍養、監管孩子等。此外,數以千計未獲 發薪、遣散費或代通知補薪的工人亦因法律援助處為他們進行破產和公司清盤 程序而獲益。

法律援助計劃的推行有賴法律援助處、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的緊密合 作,許多私人執業的律師已加入各法律援助小組。香港大律師公會全數會員

( 包括御用大律師)均準備隨時辦理法律援助的民事和刑事案

目前香港約三分二的居民得享現行的民事法律援助計劃。政府意欲再擴展 法律援助計劃以便更多市民可以獲益。

市政局

市政局是個法人團體,有其本身的條例,並有財政自主權,且是唯一參與 政府事務而成員全由公眾人士出任的團體。其主席和副主席均由該局議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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