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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
原來的自助原則。截至年底,共有安置區30個,可供39,462人居住。鑑於僭建 寮屋問題仍然存在,現正計劃興建更多安置區,並致力於提供各種社區服務, 如家庭計劃、各種匡導、及青少年活動等。
戰前樓宇租値管制
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明令施行, 隨於一九四七年將此等措施进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其後再制訂成為業主與住客 (綜合)條例的第一部。該條例同時適用於住宅和商業樓宇,根據戰前租金水 平,限制其租值,但新建和重建樓宇,則不受管制。該條例於一九五三年修訂 後,戰前住宅樓宇獲准依照標準租金加租55%,而戰前商業樓宇則獲准加租 150 % 自此以後,受管制樓宇的租值水平便一直保持不變。但在一九七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之後,若樓宇之差餉增加,則所增之差餉額得轉由住客或三房客 負担。
業主與住客條例規定,凡擬重建的戰前樓宇,均可獲豁免管制,豁免令由 總督根據租務法庭的建議而發出,至於住客的補償費,則是豁免令的慣常附帶 條件。住客亦可以和業主協議交回所居樓宇,而接受業主的補償。自此以後, 樓宇便可因此而獲豁免管制。但要達成此類協議,雙方必須塡具差餉物業估價 署署長所認可的表格,並須由該署長在該表格上加簽。
條例並規定業主和住客,或未來業主和住客,可協議將租金提升至超出當 局所准許的租值,但為期不得超過五年,且須經租務法庭的同意方可。在一九 七三年十一月之後經租務法庭同意而達成該類協議的樓宇自不再受其他管制。
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管制加租事務科負責在當局頒令豁免管制某幢樓宇而將 其拆卸,或建築事務監督宣佈某處戰前樓宇為危樓時,向租務法庭提供實際資 料,俾能決定住客所應得的補償金額。該管制科亦協助其他政府機關收回戰前 樓宇,以便進行公共建設。此外,該科亦就一般租務問題提供意見,並且在調 解租務糾紛方面,擔任重要角色。
戰後樓宇
有關戰後樓宇的法例,最先通過的是一九五二年的租約(延長租期)條 例,其後再制訂為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四部。該條例對於會繳付鞋金或 頂手費並訂立口頭租約的住客,在租住權方面給予有限度的保障。一九六三 年,受該條例保障的租住權由三年延長至五年。但這時交付鞋金的習慣,已不 若前此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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