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房屋

不可續期官契重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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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政策,遇有不可續期的75年期官契期滿而有關土地又不須作公共 用途時,政府便仿照原有官契的規定及當時適用的若干條件,與承批人議定新 官契的規條。重批官契所收的地價相當於該空置土地的十足市價。獲重批官契 者最多可分21年繳付該地價,週息一分,但須遵守若干項規定。

如多名業主根據同一不可續期官契共同擁有某物業,而當局又基於某些原 因,例如各業主不能協議接納官契,以致無法將新官契發給個別承批人,則於 原有官契期滿時,把該物業批給香港財庫管理法團,然後由該法團將若干不可 分割的份數,連同享用及使用有關樓宇單位的專有權,轉讓給原有各承批人。 新地價則由各該承批人按照其所擁有的權益,分21年繳付,週息一分。對於那 些不想申請或因無能力繳付地價而不能接納該物業新官契的人,這項辦法尤為 有用。

建有戰後樓宇的地段的不可續期官契重批辦法,因本港自一九七二年以來 所產生的情况而更形複雜。這些情况包括地價在一九七二至七三年間冒升以及 當局制訂法例管制住宅樓宇租金。租金管制有效地防止業主增加住宅樓宇的租 金,以便籌足款項,按年繳付根據原有官契期滿時的地價而評定的新地價。 九七五年九月,政府同意,在一段臨時性的優待期間內,業主每年實際所須繳 付的地價額,將按照該有關物業或權益每年所產生的淨收益計算。該優待期間 須在三年後予以檢討,如該期間屆滿時,業主便要付足通常的地價分期付款 額。

田土註册處

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註冊處負責官契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 有關港島、九龍、新九龍(少數地區除外)及新界較繁盛地區的土地的買賣紀 錄都是存放於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他地區及屬於例外情形的少數新九龍地 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存放於新界民政署轄下的各理民府田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所執行的職務包括登記有關土地的一切文件,釐訂和登記有關 拍賣、批租,和交換官地的條件,批給礦場官契,和就一般土地問題向政府提 供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田土註冊處最近並增添一項責任,這就是要確保承批人遵守官契所載的規 約。該處一隊助理註冊主任經常都外出視察若干類樓宇,如發現有違約情事, 則採取步驟加以改正或將官契修改,在此等情形下,承批人通常須繳付一筆補 地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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