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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銀行發行紙幣的價值,是由一項外滙基金調節。這基金於一九三五年香港 放棄白銀本位時成立。由發行紙幣的銀行付款予此基金,換取港元本位的債務 証明書,作為發行紙幣的合法根據。此外,這些銀行還發行小量的「信用」紙 幣,總額不超過9,500萬元,但須由銀行提出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認可的証券 作為保証,存放於倫敦英聯邦採辦處。外滙基金的資金以若干種貨幣作多種長 期和短期的投資。發行紙幣的費用,大部份由外滙基金投資收入撥付;但其中 小部份,即相等於「信用」發行紙幣在發行紙幣總額中所佔比作,則由發行紙 幣的銀行負担。
港元兌換率在一九三五年訂定為每元約兌1先今3便士(16元兌1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獲得按上述滙兌率訂定本身的黃 金比值。港元和英鎊的關係,並非法定,而是在外滙基金和發行紙幣的各銀行 共同運營之下而確立和維持的。自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英鎊貶值後,港元和英鎊 的聯繫開始減弱,一九七二年六月英鎊獲准自由向下浮動,這聯繫邃告終結。 同年七月初,香港政府決定以美元為港元的兌換比值單位而不用英鎊。
從一九四六年至港元獲准自由浮動,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為止,港元兌換 比值的變動見附錄五。直到一九七五年二月中為止,港元對美元的比值,除 了一些波動之外,一直都堅穩。但這年較後時,由於美元在世界市場中轉強, 又回漲到接近以前5.085港元兌一美元的中央滙率。用貿易加權的指數來衡 量,港元對香港主要貿易對手國家貨幣的全面比值,在一九七五年底時,比港 元剛在自由浮動之前高了約2%。
直至一九六○年代後期為止,香港都以英鎊的形式保存在海外的儲備。其 後儲備金逐步分散,到一九七五年後期時,只有40%以英鎊儲存,其餘分別以 幾種其他貨幣儲存。
自一九七三年初起,香港與海外國家之間已沒有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
銀行業務
一九七五年銀行存款續有增加,在十二月卅一日總額達363 億 4,300 萬 元,比去年淨增17%。年內貸款和透支增加19%,十二月卅一日結算時總額達 350億 7,500 萬元。每月銀行清算額平均爲 327 億 9, 300 萬元。過去三年的銀 行統計數字見附錄十二。
一九七五年底,本港共有74家持牌銀行。銀行營業地點,年內增加72處, 共計 703 處。此外,還有外資銀行代辦處80間。本港銀行在世界各地都有分行 和業務代理人,提供完備的銀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