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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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是立法局的主席亦是成員。其他成員包括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 司、律政司、民政司和財政司),10名官守議員和15名非官守議員。除當然官 守議員外,其餘議員均由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法律和管制政費的開支。但英女皇有權禁制立 法局所制訂並經總督批准的法例。此外,英國國會並可制訂在香港有效的法律, 而女皇會同樞密院,亦可運用其特權或國會法令所賦予的權力,為香港訂立法 例。

立法局會議程序,規定有質詢和公開辯論。每年二、三月間,當撥款法案 提出二讀時,立法局即就財政和經濟事項進行辯論。每年十月間,立法局新會 期開始時,則就社會進展和政府一般政策,進行更廣泛的辯論。立法局每兩週 開會一次,每年八至十月間,休會約兩月。

立法局屬下的財務委員會,由布政司任主席,成員包括財政司、工務司和 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負責審查公共開支撥欸和補加撥欸。其一切會議,均 屬非公開性質。

總督根據高等法院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頒發的訓令,委出高等法院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和副按察司。地方法院 法官和裁判司亦由總督委任。副按察司的資格及由高等法院條例規定。地方法 院法官資格,則由地方法院條例規定。

司法機關的工作為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政府 之間的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不受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牽制,本港 司法亦是這樣。倘合乎本港情况,英國的不成文法和衡平法亦適用於本港。但 英國國會法令,僅在立法局加以引用時,或其本身有所規定,或女皇會同樞密 院明令執行,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香港所訂立的法例,經常定期彙編修正。

香港法庭分爲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 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和土地審裁處等。一九七四年內,香港的司法機關有正 按察司和高級副按察司各1位,副按察司8位,地方法官10位,裁判司46位, 租務法庭庭長3位,勞資審裁專員2位和土地審裁處處長1位。

裁判司處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範圍很廣,由可以提出公訴罪名以至可以引 用簡易程序治罪的都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的罪名方面,裁判司所能判的刑罰,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每罪最高僅能判監禁兩年或罰款2,000元。如同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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