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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兩個或以上的罪名判處刑罰,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 我司可作初級偵訊,然後決定應否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如律政司要求,裁判司 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在港島和九龍,各設有死因裁判法庭一個。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價值15,000 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以及由裁判司移交的刑事案件。此外,並聆訊有關差 餉、印花和租務等事件的上訴,以及處理與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和職工賠償 條例有關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獨自處理, 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高等法院有權裁判有關 精神病、破產和清盤等事項。案情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 員七人聆訊。一九七二至七四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具見附錄卅-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合議庭,由按察司指派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 在有需要時開庭。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合議庭聆訊, 按察司通常都親自主持。合議庭的裁判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 如不服合議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法律援助
一九七四年內,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計劃,在效率方面,大有改進。
在民事案件方面,只要法律援助處認為申請人有-
分證據證明其會勝訴, 便會給予法律援助。前此,法律援助處專業人才缺乏,故工作較慢,但現時民 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的審查工作,已較前準繩快捷。結果,各案件了結較快 通常在法庭外圓滿解決,不必開庭審訊,以致延時日,虛耗費用。案件訴訟, 稽延時日,不獨香港為然,亦不以法律援助案件為限。法律援助處已不斷努力, 盡可能減少和避免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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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處的訴訟組,現時所做的工作,正是目前民事案件律師所做的工 作。凡需要大律師出庭的案件,該組的法律援助人員,通常都會向有關大律師 提供案情摘要。
和一九七三年比較,年內申請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數目大為增加,特别 是有關破產和清盤的案件,申請援助的數目和獲得批准的數目,都分别增加近 三倍。一九七四年法律援助(修訂)規例的制訂,目的在使獲得法律援助的破 產令或清盤令的入稟人免遭遇經濟困難。
一九七四年八月二十日,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法律援助(評估分担費用) (修訂)規例。該規例有雙重目的:一方面增加經濟能力測驗內的個人扣除額,使 更多人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減低沒有資格獲得全部法律援助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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