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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
本年初,工業和非工業用地的需求還能保持一貫。但在下半年中,因為貸 款利息提高,發展資金週轉困難,土地的購售停滯不前,地價亦隨而下降。政 府在一九七三至七四財政年度從土地交易獲取的利潤是16,450萬元,較諸一九 七二至七三財政年度所得的57,600萬元,顯然相去甚遠。不過若與往年比較, 則仍屬相當接近。
部份官地因未有公用設備和其他服務,或因要留作其他用途,而未能進行 拍賣的,當局亦鮮有任其空置。當局可發給一年臨時牌照(前稱「許可證」), 或短期租約而將這些官地租出。一九七三至七四年內,政府從這類租地取得的 利益,市區方面計1,060萬元,新界方面360萬元(包括修訂租金在內 )。因為 不少永久性的發展計劃正在繼續進行,許多臨時牌照都給取消,這類牌照的數 目因而按年遞減。另一方面,短期租約則漸多。政府從其擁有全部或部份的樓 宇所得的收入共達 570 萬元。
在過去,若干官地,由於給人擅自佔用,例如用作儲存貨物,以致往往於 出售時遭遇困難。因此,當局須解決甚多清拆問題,才可收回土地,以供拍賣。 近年來,當局將空置地盤以柵欄圍住,並經常派員看守。此項辦法對解決該問 題,有所幫助。同時另一項主要進一步的措施是在一九七二年底制訂的官地條 例。該條例將更大和更直接的權力賦予工務司和新界政務司,以對付非法佔用 官地的人,使當局能迅速進行清拆工作,而通常均毋須訴諸法律。
近年來,許多75年期的官契已告期滿,其中不少原定不能續期的。除非該 等地段必須收回作公共用途,否則政府在政策上仍願和原有承批人另訂新官契, 地價為當時全部市價減去建築物的價值,通常最多可分21年付款,週息一分。 如有關不能續約的土地於期滿時須收回作公共用途,則政府的政策是按照該土 地上建築物當時價值,向有關業主提出特別補償。
一九七三年六月,新九龍約有5000幅地段和分段的75年期可續期官契,期 滿待續,受影響的業主幾達4萬名之多。此外,九龍約有200幅地段和分段可 續期官契亦告期滿,但因共同業權所引致的若干問題懸而未決,故仍未續期。
上述官契如根據契內條款續期,則承批人必須繳納新訂地稅,此即「工務 司按照其在續期之日認為公平合理之土地租值,依據公正合理之原則而釐定之 地稅。」工務司前此所採評定土地租值的辦法,係根據續期之日該土地價值而 予以評定。
一九七三年,政府認為,若根據官契條款評定新地稅,則由於一九七二年 底和一九七三年初地價暴升,勢將使調整後的地稅款額過高,因此決定採取另 一辦法,即所有官契依法續期時,每年所繳地稅應相當於有關物業應課差餉租 值的3%。有關該項決定的法案已通過成爲一九七三年官契條例。在該條例實 施後,當局即進行新九龍5,000 個地段和分段在一九七三年七月依法續期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