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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簡易程序治罪者不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之罪名方面,裁判司所能判之罰則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每罪最高罰則僅能為監禁兩年或罰款二千元。而各罪 分期施行之監禁期限總計亦不能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判司可作初級偵訊 ,然後決定應否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如經律政司申請,裁判司亦得將刑事案件

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香港之紳士法庭,由兩位太平紳士主持,相等於一位特别裁判司之權,每 週開庭數次。在港島及九龍,各設有死因裁判法庭一處。

一九五三年設立之地方法院,負責審訊二萬元以下之民事糾紛,價值一萬 五千元以下之土地訴訟事件,及由裁判司移交之刑事案件。此外並聆訊有關差 餉及印花之上訴事件、租務糾紛,及處理與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及職工賠償 條例有關之案件。地方法院民事與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獨自處理,但所 判刑期不得超過五年。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權與英國高等法庭相似。高等法院亦有權裁判有 關精神病、破產及清盤等事項。案情嚴重之刑事案件,則由高院法官,會同陪 審員七人聆訊。一九七一至七三年間各法庭所處理之案件摘要具見附錄。

香港最高之法庭為合議庭,由按察司所指派之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組 成,在需要時開庭,按察司通常親自主持聆訊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決案 件之上訴案,而合議庭之裁判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如不服合 議庭之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之司法委員會進行上訴。

法律援助

在一九七三年內,法律援助處有數項重大發展,其一為訴訟組之成立。在 九月七日,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佈一九七三年法律援助(評估分擔費用)( 修訂

)規例,而該部門亦隨而遷往先施大廈之新辦事處。

訴訟組在一九七三年初即開始接管大部份之法律援助事件(該等訴訟事件 須專由律師進行)。一如以往,訴訟組如有向大律師簡述案情亦會向律師公會 會員簡述案情。由訴訟組處理之事件,種類繁多,例如清盤、交通意外事件、 工人賠償及離婚等民事訴訟。由高等法庭、合議庭及地方法庭審訊之罪案,代 表出庭之律師亦可獲訴訟組簡述案情。這樣便可減少聘用私人律師之機會,不 獨可減輕費用,在時間方面,亦節省不少。

新訂之法律援助評估分担費用規例可使更多人獲得法律援助,該等人士前 此因未能通過一項繳稅能力測驗,而不能申請援助,該新訂規例更可減輕申請 援助之市民所須分担之費用。

該項法例最重要之影响還是在提供相等於個人生活津貼之公共援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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