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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

法,對於中區高價土地,其底價為一千萬元或以上者,可分十年付款,利息全 免。一九七一年,此辦法再加修訂,即於拍賣投得後一個月內先繳成交價款 百份之十,餘額另加週息一分,分十年清付。

為協助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工業用地之業主起見,政府特提供一項附有條 件之優待辦法,即准許該業主在清繳全部欠款之前,將部份建築物分租。在過 去,若干官地,由於遭受未經獲准之人士佔用,遂致往往於出售時遭遇困難。 此種情形,通常尤以佔用作儲存貨物者為然。因此,當局須解决甚多清拆問題, 始可收回土地,以供拍賣。近年來,當局將空置地盤圍以欄栅,並經常派員看 守。此項辦法對解決該問題,有所裨助,但最重要之措施爲於一九七二年底制 訂官地條例。該條例將更大及更直接之權力賦予工務司及新界民政署署長,以 對付非法佔用官地人士;此外,並使有關當局更能迅速進行清拆工作,而在一 般情形下毋須控之於法。

近年來,甚多七十五年期之官契已告期滿,其中有不少為不能續期者。如 該等地段毋須收回以作公共用途,則政府在政策上仍願與原有承批人另訂新官 契,地價爲當時全部市價減去建築物之價值,通常最多可分二十一期付款,週 息一分。如有關土地須予收回作公共用途者,則政府之政策為按照該土地上建 築物之當時價值,補償有關業主。

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新九龍約有五千幅地段及分段之七十五年期可續 期官契,期限屆滿,並待續期,而受到影响之業主幾達四萬名之多。此外,九龍 約有二百幅地段及分段之可續期官契亦告期滿,但因共同業權所引致之若干問 題懸而未決,故仍未續期。

上述官契如根據契內條款續期,則承批人必須繳納新訂地稅,此即「工務 司按照其在續期之日認為公平合理之土地租值,依據公正合理之原則而釐定之 地稅。」

至於以前工務司決定此項土地租值所採取之辦法,係根據續期之日該土地 價值而予以評定之。有關人士對此項辦法表示不滿,逡訴諸法庭,最後且向英 國樞密院提出上訴,但樞密院維持原判。雖然如此,當局於檢討該項政策後, 決定採用數項優待承批人之辦法,其中兩項為: 如屬未經發展之地段,則 其新地稅等於在續期之日其每年淨地價之百份之三十;二、凡地段如建有受業 主與住客條例管制之戰前樓宇者,則在續期時,不增加地稅。

鑒於一九七二年底及一九七三年初之地價冒升,建議採取進一步優待辦法, 即根據官契期滿時或該時對上一年之地價評定地稅,兩者中以數額較少者為準。 此外,並根據此項建議草擬法例,但因有關之社會人士堅決要求政府再進一步 檢討官契續期政策,故最後決定:放棄按官契所載條款以評定新地稅之辦法, 而採用另一辦法,即所有官契依法續期時,每年繳納地稅相當於有關物業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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