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3 — Page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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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與房屋

香港乃彈丸之地,連新界及離島在內,總面積只有四百零四方哩,但居 民竟逾四百萬,是以土地昂貴,寸金尺土。因此,政府土地交易所獲之收益 劇增,創下最高紀錄。

在一九七二至七三財政年度,政府從港島、九龍及新九龍(即九龍山麓一 帶)之土地交易所得之總收益,增至五億七千六百萬元,打破歷年紀錄。

本港一切土地,均屬政府所有。間有若干土地,由於公用事業及其他方面 服務之缺乏,又或基於預留作某種用途之故,以致未能立即加以出售,但亦甚 少任其空置。此等土地可能用兩種方法批租,其一為簽發按年換領之租用官地 暫准証( 前稱「租用官地許可証」),另一為簽訂短期租約。由於土地長期發 展計劃繼續施行,租用官地暫准證亦次第撤銷,故其數目按年遞減,惟短期租 約則日益增加。在一九七二至七三年度內,政府從此類批租所得之收益在市區 約達九百萬元,在新界則約達二百萬元(包括修訂租約時之收費在內)。至於 政府將其樓宇全部或部份出租而獲得之收益,則共達九百萬元。

在本港開埠初期,官契之批期分七十五年、九十九年及九百九十九年三種。 目前所批之官契,除新界外,均為七十五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七十五年, 但須重訂地稅。新界之官契,通常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九十九年 減去三天,即截至與中國所訂租借期限屆滿之三天前爲止。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及九龍之土地,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及城市設計委 員會主席。其管理區域亦包括新界一部份,即界限街以北之新九龍區,至於其 餘之新界土地,則由新界民政署署長管理。所有官地之批租及私人土地交易, 若屬於港島及九龍者,均在註冊總署登記,如屬於新界者(新九龍各地段及在 市區之新界若干地段除外),則在各該理民府登記。新界之內地段大多位於新 九龍之已建設地區內,其契約除少數外,均經註冊總署記錄在案。有關發展及 使用土地之主要條款,皆詳載於建築物條例、城市設計條例及新界條例之內。

政府之基本政策,乃以公開拍賣方式,將官契售予出價最高者,以作興建 工商業樓宇或住宅之用。至於供作特别房屋建設計劃、公用事業、學校、診療 所及認可慈善用途之土地,則政府通常以私人契約撥出。地價多寡,差别甚大, 有免費撥給非牟利學校者,亦有照足市價以分期付款辦法售給公用事業機構者, 其情形各有不同。

根據以往辦法,投得官地者通常須於下鎚後,立刻繳付成交價款一部份。 餘額則於短期內清繳,但工業用地則可分期付款。一九六九年實施一項變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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