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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較低。工資計算方法有按時、按日、按月或按件,通常每週或每兩週發薪一次。 一九七三年底,製造業中熟練技工之日薪由十四·九元至五十二‧八元, 半熟練技工由十一·七元至三十八.六元,普通工人由十・八元至二十六元不 等。此外,不少僱主免費供應宿舍、補助膳食或分發膳食津貼,發給勤工獎金, 給予有薪假期,及在農曆年底增發相當於一個月薪金之花紅。

顯示物價影響家庭開支之消費物價指數,本年續有發表。年內指數幅度為由 一四四至一八一(以一九六三年九月至一九六四年八月之指數作為基數一百)。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該項指數為一七零(見附錄一五)。以家庭每月開支少於 六百元者為計算基礎之特别指數,稱調整消費物價指數,亦時有公佈,並作為 調整政府初級(第一薪級)公務員薪金之根據。初級公務員之部份薪金,每季 均參照該指數加以調整。

工人之工作時數及服務條件,俱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該條例下之規例 所管制。自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受僱於工廠及工場之女工及十六至十七 歲之青年工人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外, 並訂定規例,限制逾時工作及規定女工及青年工人每週有休假及工作時有小息。

受僱於工廠及工場之十四至十五歲少年,每日可工作八小時,但在連續工 作五小時後,須有一小時休息。十四歲以下兒童不得從事工業勞動,而女工及 青年工人則不得於夜間或在地面下工作。此外,按照規例,凡擬從事地面下或 隧道工作之男工,就業前須接受體格檢驗,而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更須按 期接受體格檢驗。

由於勞工缺乏,一九七零年會有多家規模宏大之工廠(以紗廠居多),獲 准在夜間僱用女工,但獲得此項特權者,僅限於符合嚴格規定之廠家。此一措 施係屬試驗性質,勞工處每年均加以檢討。

法律並無限制男工之工作時數。大多數男工每日工作八至十小時。政府僱 員及受僱於制度良好之廠號者,其工作時間可能較短,但通常每日亦不少過七 小時。自一九五九年一月開始限制女工工作時數後,在同一廠號內,男工之工 作時數亦相應減少。

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三十五家紗廠及絲織廠採用每日三班制, 每班八小時,棉織廠則採用兩班或三班制。據估計,共有四五、八三四名男工 及五二、八二六名女工每日工作八小時。依據工廠慣例,每一工作日工人均有 一小時休息。

一九七三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規定,凡體力勞動僱員,以及月 薪不超過一千五百元之非體力勞動僱員均可享受病假津貼與有薪假期。因此, 本港一百多萬名各行業僱員現時皆可享受有薪假期與病假津貼。

有薪病假之累積日數,現已由一年十二日增至兩年二十四日。僱員須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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