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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四億五千萬元,包括由外滙基金補償給各商營銀行因而受到之損失在內。

此一連串之事件,終於清楚顯示從前港元與英鎊之關係,已不再適應香港 之經濟環境。另一方面,英國因本身儲備金之削減,即不能任由香港將其資產 ( 當時為三億五千萬鎊)作任何大量分散為其他貨幣,又不願在此階段保証英 鎊儲備之國際價值。

但在倫敦舉行談判之後,於一九六八年六月達成一項新協議,根據此協議, 香港獲准以英鎊資產購買英國政府發出七年期滿之債劵而以港元為計算單位。 香港可購買此種債劵至一億鎊,或其官方儲備金之一半,以二者中數目較大者 爲準,但不能超過一億五千萬鎊之最高額。此項安排須收費,以備在港元兌英 鎊之價值再有變動時,可以提供有限度之保障,但不久即由一種更廣泛之安排 取代。

英國根據巴塞爾協議制訂新辦法,向英鎊區所有成員,包括香港在內,提 出建議,無條件保證每一成員國官方擁有之全部英鎊儲備金對美元之比價,保 証額較每一成員國官方持有之海外儲備金總額超過百分之十。另一方面,各成 員政府則須承担,將其外滙儲備金保持某一最低比率以英鎊存儲。此項保証為 期五年,保証滙率為美元二元四角兌一英鎊,由一九六八年九月廿五日起生效。 香港接受此項建議,並承担最低限度維持百分之九十九之儲備金為英鎊。後來 英國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同意各英鎊區成員國可將英鎊儲備金最低比率作一 般性降低,香港隨將此項比率減至百分之八十九點一(即減十分一 )。

由於香港並無中央銀行,故相當多之外滙儲備由各商營銀行持有。此屬於 銀行私有之英鎊資產,並不歸入英國保証範圍內,但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簽訂 之外滙保証措施有一項獨特之安排,為較早時港元本位債劵協議之持續,即官 方存於香港商營銀行之英鎊存款,亦視作官方儲備而獲得保証。因此在一九六 九年二月,實施新辦法,經由外滙基金之作用,使商營銀行之大部份英鎊,列 入外滙保証範圍內。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底,十國財政部長在華盛頓會議後,美國政府宣佈美元 貶值百分之七點八九。其他各世界主要貨幣亦隨之作一連串調整,但港元與英 鎊仍然維持其黃金比值。換言之,港元以十四元五角五分兌換一英鎊之兌換率 仍不變,而對美元之兌換率則升值百分之八點五七。官價由以前之港元六元零 六分兌一美元,變為港元五元五角八分兌一美元。

英國在一九七二年六月廿三日宣佈英鎊自由浮動,其時香港政府決定維持 港元十四元五角五分兌一英鎊之兌換率,以視局勢發展如何再作打算。此擧意 味英鎊如在國際市場下跌,港元亦隨之下跌。一九七二年七月六日,香港政府 決定將港元五元五角八分兌一美元之比率降低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變為港元 五元六角五分兌一美元之新比率,此舉使港元幾乎恢復以前之兌換價值。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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