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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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稅向旅店及招待所徵收,稅率為租值百分之二。一九七三至七四 財政年度此項稅收估計為六百萬元。
除慈善及非牟利機構外,凡在香港經營任何商業,均須登記,並每年繳付 登記費二十五元。如經營之商業規模甚小,此項登記費可獲豁免。一九七三至 七四財政年度內,此項收入估計為五百萬元。
貨 幣
由於香港並無中央銀行之設立,因此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渣打銀行及有 利銀行三家商營銀行發行鈔票。至於一元、五角、一角及五分等硬幣及一分紙 幣,則統由政府發行。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流通之貨幣計有:
銀行發行之鈔票
政府發行之一元硬幣
輔助硬幣
政府發行之一分紙幣
三
四四八、三〇八、○○○元 一五三、四一六、二三二元
一○、○四二、三四一元 六四二、一六六元
銀行所發行鈔票之價值,皆由一項外滙基金調節。此基金乃於一九三五年 香港放棄白銀本位時成立。簡而言之,此基金從各發行鈔票銀行收取款項,換 取以港元為本位之負債証明書。此種負債証明書無利息,並由財政司自由決定 簽發或贖回,作爲此等銀行發行鈔票之合法根據(除少量所謂「信用」發行者 外,其總額不得超過九千五百萬元),且須以銀行所提供並獲得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批准之証保証,此項証並須存放於倫敦英聯邦採辦處。外滙基金之 資產,乃投資於多種長期及短期之英鎊及其他貨幣之証。發行鈔票之費用, 由外滙基金從此等投資所得之收入支付,但小部份由發行鈔票之銀行負担,此 等銀行所負担之數目,等於以「信用」發行之鈔票在鈔票發行總額所佔之百分 比。事實上,由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外滙基金之管理方式,與傳統之 民地貨幣管理局所探方式相似。
港元兌換率在一九三五年訂定為每元約兌一先今三便士。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獲得評定本身之黃金比值,因而反映此種關係。港元 與英鎊之關係,並非法定,而由外滙基金與各發行鈔票銀行共同運營之下予以確 立及維持。但一般人士均認為此乃固定之關係。香港作為英國屬土,且為英鎊區 成員,實際上必須將政府之儲備金及銀行業之大部份儲備金,以英鎊存儲。
因此,當英鎊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貶值百分之十四點三之際,香港蒙受相 當損失,估計為五千萬鎊。港元立即以同一比率貶值,在英國採取此項行動四 天後又重新調整,升值百分之十,使最後貶值率為百分之五點七。此種措施並 無絲毫減輕整個社會之損失,而只決定損失由何人負担。本港公帑之損失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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