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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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持有或居住者。徵收差餉地區包括港島、九龍、新九龍及新界部份地區,均 載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編製之估價册內;該册經常予以修訂,使之切合 時宜。此項修訂於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實施。此項重新估價,使應課差餉租值 總平均增加約百分之四十三。此外,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一項新差餉條 例開始生效,使有關徵收差餉之慣例及方法迎合時宜,並實施上年度所建議之 改革。
新訂條例所提供之主要改變,包括制訂普通差餉及市政局差餉,按照市區 產業應課差餉租值徵收。與以往適用於該等產業之單一差餉率百分之十七比較 而言,新訂條例規定普通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兩項相加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立 法局隨後議決兩者之分配率為普通差餉佔百分之八市市政局差餉則佔百分之六。 其他改革包括採取適用於新樓宇之所謂“一般估價標準”———即所估之價值必 須與估價册中所列同類樓宇之估價相符。
樓宇獲得豁免差餉者甚少。作為教育,慈善及福利用途之樓宇,雖仍徵收 差餉,但其主辦團體多數可經由直接津貼或補助差餉之方式獲得償還。 一九七三至七四年度差餉收入預算為五五九,三九〇,○○○元。
地方稅務
稅務條例規定,各類在香港所賺取或獲得之入息,均須繳付入息及溢利稅。 自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以來一直採用之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從物業、溢利、 利息及薪俸而來之入息,均須課稅。
物業稅乃按標準稅率向業主徵收,但由繳納差餉者負責繳交。此種稅可獲 不同之豁免,包括業主自居或在新界之物業。直至一九七二至七三課稅年度止, 空置物業仍可豁免課稅,但自一九七三至七四年度起,則按照標準稅率減半徵 收。
利息稅根據在香港所賺取或獲得之利息,依照標準稅率徵收。此種稅由借 方付出利息時,即予扣除,除非該項利息為一間在香港營業之有限公司所獲得 利潤之一部份,在此情況下只繳交溢利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一種業務所獲利潤,均須依照標準稅率繳交溢利稅,因 取得該等利潤而支出之費用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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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根據在香港所賺取或獲得之薪俸,依照遞增稅率徵收。一九七三至 七四年課稅年度之遞增稅率計算方法為由應課稅入息淨額,即在扣除個人免稅 額後之入息,徵收百分之五至三十不等。惟全面應徵稅率,不得超過扣除個人 免稅額前之入息百分之十五。
截至一九七三年三月卅一日止之財政年度,政府採用數項對薪俸稅有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