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財政制度

在財務方面,香港幾乎享有全部自主權,掌管財政權利之最高機構為立法 局。但若干重要事務之決策,例如貨幣及銀行業務,仍須由英國外交及聯幫事 務大臣批准。

香港在財政上自給自足,惟須分担頗鉅之對外防衞經費。根據由一九七一 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五年之協定,香港之防衞負担, 包括實物及金錢在內,共為四千萬鎊。其中二千八百萬鎊將用於資本性建設及 屋宇保養,此等建設於英軍不再需用時,將交還香港政府。至於施工方面,則 由工務司署代英國環境部負責辦理。

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有兩個法定機構改組,享有頗大程度之財政自主權。 經過改組之市政局繼續經由市政事務署處理各項市政問題,而後者仍為政府部 門之一。市政局在其各項工作範圍內,可隨意編製本身之財政預算,並決定何 種工作應獲優先撥款發展。此等活動所需之經費主要係由新撥與市政局之差餉 項目下支付,部份則來自該局所提供服務與設施而收取之費用。

在同一日期,另一新近改組之房屋委員會亦接掌以前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市政局及徙置事務處之房屋事務,並負責發展及管理所有公共屋宇之一切事宜。 其行政機構為新近改組之房屋署,該署亦為政府部門之一,房屋委員會之經費 主要來自發展貸款基金之貸款及各項租金收入。同時亦由政府以遠低於市值之 地價撥給土地。房屋委員會負責管制所有僭建寮屋,清除發展區之僭建者,以 及拓展安置區等。上述活動之經費及由於管理以前新區屋宇所引致之虧損由公 帑支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一個財政年度內,香港政府之收支出現輕微之赤 字。其後,除一九五九至六零年度及一九六五至六六年度,分别出現赤字四千 五百萬元及一億三千七百萬元外,其餘每年均有盈餘,其中若干項相當龐大, 歷年一直加以累積。香港所面對之經濟情况,變動不常。每年之資產費用均由 收入項下支出,僅有一小部份費用以借款支付。在此種情形下,尙有盈餘累積, 成就相當重大。近年來,資產費用支出與年俱增。一九七二至七三年度,總數 約為十六億元。

香港能有如此可觀之成就,主要由於早期人口激增,推動經濟發展,使政 府無須大幅度提高稅率亦能增加稅收及其他方面之收入。政府收入由一九五一 至五二年度之三億零九百萬元增至一九七二年至七三年度之四十九億三千六百 萬元,增加幅度達十六倍。收入增長率雖可能受經濟形勢及外資流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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