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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甲)事件急迫,而不及諮詢者。(在此情况下,總督必

須盡早將政府之措施通知行政局,並闡明理由);

(乙)如諮詢行政局將有損本港利益;

(丙)有關公務員之委任、紀律處理、及撤職事項。

行政局會議由總督召集。港督並按照皇室訓令,單獨决定 何事須諮詢行政局。但如有議員要求將某事項提交行政局討論 而不獲接納時,則該要求及拒絕,必須記入會議紀錄內。

提交行政局討論之事項,均由總督作最後决定。如總督之 决定,與大多數議員意見相左,則必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報告,並申明理由。

總督會同行政局,亦為制訂條例之實施細則、規例、及命 令之法定機構。如市民根據某等法例所賦與之法定權利而提出 上訴、請願、及反對,總督會同行政局亦須予考慮。所謂總督 會同行政局,乃指總督獲得行政局建議然後採取措施之謂。

立法局

總督為立法局主席及成員。其他議員包括四名當然官守議 員,即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及財政司,十名官守議員,及 十五名非官守議員。除當然官守議員外,其餘議員均由英女皇 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立法局之主要任務,為制定法例,及限制政費開支,但 英女皇有權禁制立法局所制訂並經總督批准之法例。此外,英 國國會可以訂立在香港有效之法律,而英女皇會同樞密院,亦 可運用其特權或國會法案所賦予之權力,為香港訂立法例。

立法局之會議程序,大致與英國衆議院類似,有質詢及 公開辯論之規定。在每年二、三月間,當撥款法案提出二讀時 ,立法局就財政及經濟事項舉行辯論。在每年十月間,立法 局新會期開始時,則就社會進展及政府之一般政策,進行更廣 泛之辯論。

立法局之財務小組,平均每週舉行非公開會議一次,審查 有關政費開支事項。該小組由布政司任主席,其他委員為財政 司、工務司、及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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