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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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之鈔票
政府一元硬幣·
輔助硬幣..
政府一仙紙幣
3,150,620,000
127,924,625
99,045,559
596,240
各銀行所發行鈔票之價值,皆由外滙基金調節。外滙基金 乃於一九三五年香港放棄銀元本位時成立。各發行鈔票銀行, 須將支持鈔票發行之英鎊交與該基金,換取以港元為本位但無 利息之負債証明書。此種負債証明書,由財政司决定簽發或贖 回,乃銀行發行鈔票之法律根據。此外尚有少數鈔票以「信用 」發行。(以「信用」發行之鈔票,總額不能超過九千五百萬 元,係以銀行所持有之某種証券支持發行,此等証券須獲得外 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並須存放於倫敦。)外滙基金資產, 乃投資於多種長期及短期之英鎊証券。發行鈔票之費用,大部 份由外滙基金從此種投資所得之利潤支付,小部份則由發行鈔 票之銀行負担。此等銀行所負之數目,等於彼等以「信用」 發行之鈔票在鈔票發行總額中所佔之百分比。事實上,由一九 三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外滙基金之管理方式,與傳統之殖民地 貨幣管理局之方式相似。
港元兌換一先令三便士之兌換率,乃訂於一九三五年。第 二次世界大戰後,當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時,港元根據此兌換 率獲得評定其兌換黃金之比值。港元及英鎊之關係,本非法定 ,而是由外滙基金之管理方式及發行鈔票銀行,予以確立及維 持。香港固為英國屬土,且為英鎊區成員,故實際上必須將政 府之儲備金及銀行業之大部份儲備金,以英鎊存儲。因此,港 元及英鎊之關係,大致可視為固定。
由於此種關係,當英鎊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貶值百分之十 四點三時,香港所蒙受之損失,估計為五千萬鎊。當時,港元 以同一比率貶值,但四日後,重新調整,升值百分之十。先後 計算,合共僅貶值百分之五點七。此舉並未減輕整個社會之損 失。本港公幣之損失共計四億五千萬元,包括由外滙基金補償 各商營銀行之損失在内。
此一連串金融事件,顯示從前港元及英鎊之關係,已不足 適應香港之經濟環境。另一方面,英國因其本身之儲備金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