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與行政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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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高等法院之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及副按察司, 乃港督根據高等法院法例所賦與之權力,及由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推薦及轉達英女皇之諭,以委任狀任命。地方法官及裁 司亦由港督委任。高等法院法例有副按察司之資格規定。地 方法官之資格,則詳載於地方法院法例中。
司法人員之工作為審訊一切檢控,與判决人與人間,或市 民與政府間之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不受立法與 行政機構影响,香港司法亦採取此項基本原則。在適當之本地 情况下,英國之不成文法及平衡法亦可應用於香港。惟英國國 會法案,只有由立法局引用,或其本身有所規定,或由樞密院 明令執行,方能在香港發生效力。香港所訂立之法例,經常按 期彙編修正,最近之一版,係於一九六七年以活頁形式出版。
香港之法庭,分為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署 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及租務法庭等。一九七一年香港之司法 編制有正按察司一人,高級副按察司一人,副按察司六人,地 方法官八人,裁判司四十八人,租務法庭庭長三人。
裁判司處理之案件,範圍廣濶,由可以提出公訴之罪名以 至簡易罪名之罪案不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之罪名方面,裁判 司之判罰權力,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每罪最多只能判處監 禁兩年或罰款二千元。而各罪之累積監禁,亦不能超過三年。 關於嚴重案情,裁判司可作初級偵訊,以决定該案應否轉解高 等法院刑事庭審訊。有時由律政司申請,裁判司亦可將刑事案 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香港設有紳士法庭,並由兩位太平紳士組成。此法庭相當 於特別裁判署法庭,並每週開庭數次。在港島及九龍各設有死 因裁判法庭一個。至於租務法庭之工作,於上文第八章,已有 詳述。
於一九五三年設立之地方法院,負責審訊一萬元以下之民 事紛爭,或價值五千元以下之土地爭執,及由裁判司所移交之 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又聆訊有關差餉及印花之上訴及租務之爭
故 同
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