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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執,及處理涉及欠租扣押法例及勞工賠償法例之案件。地方法 院之民事與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處理,但不能判定超過五 年之監禁刑期。

香港高等法院之民事司法與英國之高等法院相似,並執行 在精神病、破產、及清盤等事項之裁判權力。情形嚴重之刑事 案件,則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員七人聆訊。(一九六七年至 一九七一年各法庭所處理之案件摘要,可參閱附錄四十八)。

香港之最高法庭為合議庭,性質有類於英國之上訴法庭, 係由正按察司所指派之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通常由 正按察司親自主持,以聆訊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决案件 之上訴。凡有不服合議庭判决者,仍可進一步向倫敦樞密院 之司法委員會上訴。

法律援助

現行民事案件之法律援助計劃,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 開始實施,其目的為對具有理由而缺乏經濟能力之訴訟人提供 法律援助,俾能替本身辯護,或採取法律行動。在實施初期, 法律援助處隸屬司法部門,但到一九七〇年七月一日,該處脫 離司法部門,成為一獨立機關。

舉凡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合議庭所聆訊之案件,幾全 部可獲得法律援助。一九六九年七月,裁判署法庭之民事案件 移交地方法院處理後,該計劃之範圍已告擴大。

自一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援助處長兼理刑事案件之 援助,故在高等法院或合議庭所聆訊之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 經濟能力有限,亦可獲得法律援助。

截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一年中民事案之申請法 律援助者,共有二千七百二十一宗,有一千二百五十九宗獲得 援助。同一時期,刑事案之申請有一百四十六宗,有一百四十 二宗獲得援助。刑事上訴案申請有一百三十二宗,有六十一宗 獲得援助。

市政局

市政局之議員最多為廿六人,其中有六人為當然官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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