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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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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與行政局磋商將會有損本港之利益;
(丙)涉及政府人員之委任、紀律管制、及撤職事項。
行政局之會議由港督召集。港督並按照諭,單獨决定諮 議之事項。但如有議員要求將某事項提交行政局磋商而不獲接 納時,則該要求及拒絕,必須記載於會議紀錄中。
提交行政局討論之事項,均由港督作最後决定。如港督之 决策,與大多數議員之意見相反,則必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臣報告,並申述其理由。
港督會同行政局,亦為制訂法例施行細則、規則、及命 令之法定機構。在市民根據某等法例所賦與之法定權利而提出 上訴、請願、及反對時,港督會同行政局亦考慮此等問題。「 - 港督會同行政局」一詞,乃港督得到行政局建議後所採取之措
施之謂。
立法局
港督為立法局之主席及成員。其他議員包括四名當然官守 議員(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及財政司),八名官守議員, 及十三名非官守議員。除當然官守議員外,其餘之議員均由英 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港督所委任。
立法局之主要任務,為制訂法例,及管制公帑,但英女皇 有權拒絕接納立法局所制訂,而經港督批准之法例。此外,英 國國會可以訂立對香港生效之法律,而英女皇會同樞密院,亦 可運用其特權或國會法案所賦予之權力,為香港訂立法例。
立法局之會議程序,大致與英國下議院類似,即有質詢及 公開辯論之規定。在每年二三月間,當撥款法案提出二讀時, > 立法局就財政及經濟問題舉行辯論。在每年十月間,立法局 新會期開始時,則就社會進展及政府政策,舉行更廣泛辯論。
立法局之財務小組,平均每兩週舉行非公開會議一次,審 查有關政費開支之事項。該小組由布政司担任主席,其他委員 為財政司、工務司、及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