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章
政制與行政
香港為英國殖民地,本章郎叙述香港政府體制。英國政 府之政策,並不主張香港政制有重大改革,而本地居民要求此 種改革者亦不多。
香港總督
香港總督掌理政務中樞,-
任英女皇之代表,實際上亦為 香港政府首長。港督主持行政局之會議,並諮議重大政策問 題。同時,並為立法局之主席,因此彼除對原案有權投票之 外,並可以在贊同與反對票相同時,投票决定取捨。立法局通 過之所有法案,須得港督批准,方能成為法律。除有嚴格規定 之例外情形外,香港政府每一項政令,皆由港督承擔責任。
港督由英女皇任命,其職權範圍詳載於璽書制誥中。港督 兼任香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例,以及秉承英女皇或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之詔令,其中較重要者為勅諭及殖民地規 例。
行政局
英皇之規定行政局有當然官守議員五名(英軍司令、 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與財政司),及由英女皇或由外交 及聯邦事務大臣令諭港督所委任之議員。目前除當然官守議員 五名外,更有委任之官守議員一名及非官守議員八名。
行政局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 議。港督雖非行政局之成員,但須主持該局之會議。按照勅 諭,港督對於各項重要政策,須與行政局磋商,但下開各事項 則不在此列:
(甲)事件急,而不及諮議者,(在此情形下,港督必須
盡早將政府之措施通知行政局,並將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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