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業及礦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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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經提鍊之鐵礦石(磁鐵礦),運銷日本,石墨運銷美國 而陶土則運往日本與台灣。大部分之長石,與百分之三十之陶 土,則供本地輕工業之需。

根據礦業條例,所有礦物之主權與控制權均屬於政府。田 土註冊主任得有權簽發礦場租約,而礦務處長則發給採礦執 照。有關租約與執照之詳細章程,每年兩次刊載於政府憲報。 截至一九七一年底,本港之礦場租約有三宗,採礦執照有十九 宗,而探礦執照則有六宗。

礦務處之人員,除處理探測礦苗與採礦執照之申請,及發 給礦塲爆炸許可証外,並須巡視各種礦場,執行有關法例,以 及運輸爆炸品。根據本年實施之一九七一年危險物品(修訂) 條例,礦務處長須負責管理政府爆炸品倉庫,此等倉庫,可以 大量儲存所有進口之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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