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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地方法院設立於一九五三年,負責處理一萬元以下,或是 土地爭執方面價值五千元以下的民事紛爭;同時也處理由裁判 司署轉解來的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又處理差餉印花上訴和租務 事件的上訴,聆訊有關欠租扣押法例及勞工賠償法例的案件。 地方法院的民事與刑事案審訊,都是由法官一人單獨處理,但 是他不能夠判處超過五年以上的刑期。

高等法院的民事司法權類似英國高等法院的,它同時也執 行在精神病、破產與公司清盤事項上的裁判權力。案情最嚴重 的刑事案件,是由高院法官會同七人陪審團來聆訊的。(各級 法庭審理案件統計見附錄四十五)。

合議庭是本港地位最高的法庭。它袛在有必要時才開庭, 列席法官有高院法官二或三人,由正按察司指定。正按察司通 常會担任這個法庭的主席,聆訊高等法庭和地方法院的上訴, 而擁有的司法權力大致上與英國的上訴法庭旗鼓相當。不服合 議庭的判决,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上訴。

法律援助

現行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計劃,首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 二日付諸實行。援助那些在案中具有相當合理的理由足以採 取、辯護或繼續民事行動而又財力有限的興訟人。初期是項計 劃是由法院一個由法律援助監督統轄的小部門來管理的。

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合議庭內進行的各類聆訊,差不 多全部都可以獲得這個計劃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計劃的範 圍於一九六九年七月間因裁判司的民事司法權移交與地方法院 執行而告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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