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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措施之謂),也是制訂法例的施行細則、規則和命令的權力機 關。港督會同行政局同時也考慮上訴、請願及市民依法例有權 提出反對案問題。
立 法 局
立法局的成員包括港督(主席兼議員),四位在依據職守 議員(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和財政司),八位官守議員和 十三位非官守議員。除了依據職守的議員外,其餘各位議員俱 是由英皇或港督依從國務大臣指令委任的。
立法局的基本職務是制訂法例和管理公帑的開銷。英皇有 權可以拒絕接納立法局已通過,而且獲得港督贊同的法律。此 外,英國國會亦可制訂在香港生效的法律,而英皇會同樞密 院,亦可履行其特權或國會法案所賦予的權力,為香港制訂法 律。
立法局的議事程序大致與下議院的相似,設有公開辯論與 質詢程序。每年二、三月在撥款法案提出二讀時,立法局須辯 論財政與經濟事務。每當立法局在每年十月間開始新會期時, 就廣泛辯論社會進展和政府政策問題。立法局的財政委員會負 責審查一切追加政費的請求。此一委員會由布政司担任主席, 其餘的委員包括財政司、工務司和立法局全體八位非官守議員
,該會平均每二星期開會一次。
司
法
根據高等法院法例授予港督的權力,港督依照國君頒下的 制誥,(制誥是經由國務大臣下達,而人選亦由國務大臣舉薦) 蓋上官印發出,委任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及副按察司;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