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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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除了依照非基督教習俗結合的婚姻之外,一切婚姻都受到 婚姻法例管制。依此法律,男女方準備結婚,必須在婚期十五 日以前通知註冊官。在特殊情况下,註冊官有權縮短這個通知 期間,而且港督也有權力發給特別許可証寬免通知手續,但這 種情形甚少出現,而且是只有最例外的情形才有之。
舉行婚禮,可以選擇那些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証的公衆禮拜 堂,或是十間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署,或是市郊各主要人口中 心內局部時間辦公的婚姻註冊署中任何一間。去年間這些婚姻 註冊署為一萬八千六百七十六雙夫婦主持婚禮,而在核准的宗 教集會處舉行的婚禮也有一千七百五十五宗。年內結合的佳耦 總數為二萬零四百三十一雙,比一九六九年增加了四十七對。 全部婚姻紀錄,皆保存於大會堂的婚姻註冊署內。
是項婚姻法例不適用於那些依照當事人的私人法制與宗教 儀式舉行的非基督教習俗婚姻,而且經由這種儀式結合的婚姻 也無須依照婚姻法例進行登記。因此循由這種儀式結合的婚姻 沒有若何統計數字,唯因註冊婚姻越來越普遍,故相信這些非 基督教習俗結合的婚姻數字會逐漸減少。有關這些未經註冊的 婚姻之地位,久已被公認為不完善,故於一九七零年七月十 日,當局通過了一項婚姻改革法例。是項法例規定,由一九 七一年十月七日起,一切在香港締結的婚姻乃出於男女雙方自 願,不容第三者插足其間,而且袛是受到婚姻法例的約束。又 規定,在該日之前舉行的若干種依循習俗結合的婚姻仍可獲得 承認為合法。至於其他既非依循習俗結合,又越出婚姻法例管 轄範圍的婚姻,即文明結婚,袛要是在該日之前結婚的,也保 有合法地位。同時該法例條文規定這些俗例與現代婚姻如何 補辦登記手續,以及經由雙方同意而解除這些婚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