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與屋宇

香港土地全部屬於政府所有。在初期,官契租約所批租的 年期為七十五年,九十九年或九百九十九年。現在,除新界地 區之外,官契所批租的年期為七十五年,通常可照重估計的地 租續約七十五年。新界地區的官契,現在所批租的年期,一般 為九十九年差三天,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算,至與中國 所訂租約期滿前三天終止。

香港與九龍的土地由工務局長負責管理。工務局長同時為 建築事務主任與城市設計委員會主席,並負責管理新九龍,卽 - 由界限街至九龍山麓的新界地區。新界其餘土地則由理民府負 責管理。所有官地租約和私人土地交易,若屬於香港與九龍者 ,均在田土註冊處登記,若屬於新界者(除部份地段之外)則 在理民府登記。這些例外之新界地段,大部份在已發展的新九 龍地區。關於這些地段的租約(除極少數之外)均在田土註冊 處登記。發展以及使用土地的主要法規載於「建築條例」、「 城市設計條例」及「新界條例」中。

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以公開拍賣方式,將官契售予出價最高 者。所有一般人士可以購得的土地,無論商業或工業用地,或 住宅地段,全部以此方式出售。除工業用地可分期付款之外, 所投得的地價,在下槌成交之後,須先照底價百份之幾付款, 餘額在售出後短期內交清。一九六七年推出一項通融辦法,對 鬧市高價地皮,遇有底價一千萬元以上者,可分十年付欸,利 息全免;今年,將此項分期付款辦法加以修訂,在拍賣後一個 月內,須先付成交價格百份之十,餘每年以同等數額,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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