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與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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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亦須依照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之協定,在該協定中,香港同 意限制所有棉織(棉紗除外)出口往該三國。根據一特別協定 ,此限制不適用於未漂棉織品而只輸往該三國加工後轉輸往歐 洲共同市場及其有關區域之外者。
【法國】與GATT 之規定相反,法國維持對某些香港貨 物進口之限制。一九七〇年一月,非正式會談曾在巴黎舉行, 討論一九六九至七○年某些棉織品進口限額,此等香港貨物係 法國限制進口者。法國政府决定將限額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由 法國當局管理,另一部份由香港工商署管理。
【西德】依照一九六九年十月香港與西德之間之一項協定 ,香港同意對五種棉織品之出口限制展延九個月,由一九七零 年一月一日開始。原色織物及毛巾之出口,以前亦受限制,則 於同日起撤銷限制。其後該項協定並延展為包括該年全年。
【歐洲經濟同盟】共同市場的過度時期於一九六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結束後,歐洲經濟同盟(EEC)的會員國卽不能簽 訂雙邊貿易協定。羅馬條約規定,由一九七〇年一月一日起, 由同盟的委員會代表各會員國。在七○年間與委員會舉行過三 次會議,一月及三月在布魯塞爾,一次於一九七〇年七月在日 內瓦,討論香港與EEC之間的棉織品前途問題。
十月間,應EEC之提議,正式磋商在布魯塞爾舉行。結果 成立一項協定,有關棉紗除外所有棉織品均包括在内。此協定 在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開始,連續三年,包括輸往歐洲經濟同 盟會員國之所有出口貨。除某些織物另行安排外,全部棉織品 均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