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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施。雖然戰時税收條例到一九四七年才撤銷,但在本港光復後 的兩年當中,政府未曾課稅。不過當時政府已感有開闢源的 必要,乃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一日開始决定徵入息税和利得稅, 作為永久的辦法。根據稅收條例規定,在本港賺得的入息或利 得,方須繳稅。自本港以外地區所獲得的入息或利得,不論是 否返香港,皆不在徵稅範圍內。

從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開始,標準稅已提高到百分之十五

○在六六年之前的十五年當中,税率是百分之十二點五,在一 九五一年之前則是百分之十。

收入及利得是分開在四個項目下納稅———物業稅、薪俸稅

·溢利税及利息税。物業稅是按照地皮或屋宇的差餉估定價值 抽稅,但在新界的地皮或屋宇以及地皮或屋宇是全數為業主本 身留作居住用途的則屬例外。物業稅由繳付差餉的人負責,如 果付出物業稅的人並非業主,則其人可以在業主處取回,方式 包括在業主收取租金項下扣除或者在其他屬於業主本人的項 内取出。分派利息的人必須事先將利息稅扣除,然後直接繳交 與稅務局長。至於股份的股息是公司從溢利撥出分派,而溢利 已經徵稅,故毋須再納稅。薪俸稅及溢利稅則是由稅局直接評 估,向應納稅之人徵收。

除薪俸税外(薪俸稅可獲人丁免稅額及按收入級數徵收 ) .其他種類的稅均按標準稅率徵收。未註冊為公司的小型商業 東主,除有七千元免稅額外,如其經營溢利僅超過七千元一年 者,更可獲減免優待。物業所有人,如果其所收租金是依一九 四一年時租值而規定者,則所繳物業稅,依標準稅率折半徵收 。此外,如居民不欲按分類納稅,亦可選擇「個人入息計算法 」。依此方法,納稅人一切在香港的收入合併為一總數(一如 前述,股息是不必算在内的),一應人丁免稅額及其他類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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