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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鈔票

R)

(C)如爲損毁或失去內容物時,該郵包應盡可能保持收到時之 原狀,以便檢視。

(D)如投訴一郵包之內容物曾被窃取時,必須將封皮呈上。 「以郵局出售之掛號信封郵寄之金錢」。除非投寄時爲封以一 局出售之掛號信封及以掛號郵政投寄,否則信内失去任何金錢,郵局 將不賠償。

「硬幣:包裝及賠償之限制」。硬幣必須包裝至使其不能在郵包 內任意移動,如依此法包裝而失去之硬幣,賠償金額將不超過四十六 元。

「紙幣之類別」。如爲失去以下所列之紙幣,應具有-

足之類別 形容。

[定義】

金錢。「金錢」一名詞包括:

1 硬幣; 2. 紙幣。

「硬幣」一名詞表示所有種類之硬幣,無論是否在香港或任何國 家通用者。

「紙幣」一名詞代表:

1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或本港任何發行之鈔票,及在任何國家通用

2. 郵局匯票(MONEY ORDER)及郵政匯票(POSTAL ORDE

3. 未注銷之郵票及印花稅票。

4. 財政部票(EXCHEQUER BILLS),銀行匯票、匯票、期 支票、可使持有人取得金錢或貨物之信用票、及任何付款之票,無 論流通與否者。

5. 公債券及任何有關之券,及其他金錢之債票,無論爲流通與否

「珠寶」。珠寶一名詞係代表:1

1. 曾經製作之金、銀、白金或其他貴重金屬;所謂「曾經製作」

係指除原金屬外,並加上雕鑄之精細工值者;用以裝飾之各種硬幣 亦入此列”

2. 鑽石及其他寶石;

3. 錶,其錶壳爲全部或部份由金、銀或白金或其他貴重金屬合成 者。

4. 任何除製作値外,仍有公價及市價之物品。

[ 掛號郵件 ]:——見「掛號郵件」一欄中「賠償損失」項下。 [保險信:箱及包裹】「管制賠償損失之一般條例」。如確定損 失及毁壞係在香港郵局保存期間發生,香港郵局將賠償一保險郵包〔 信、箱或包裹)之損失與投寄人。

【保險郵包交到別地郵局手中後,本港郵局之責任卽已完結。在 別地郵局手上有所損失時,本港郵局將不賠償,除非該地郵局决定應 予賠償。

賠償金額將不超過失去之物之市價,或修葺損失之所費,亦不超 過該信、箱或包裹所保險之金額。不直接損失或利潤之損失不能申請 賠償。

之狀態,以便檢視。

不獲得賠償:

在申請賠償毀壞或失去內容物時,應盡可能保持該郵包在收到時

包憂之投寄人可將申請賠償之權利轉與收件人。

郵局在法律上並無責任賠償任何保險郵件之損失。

「不賠償之情形」。依照國際法律,如下列情形損毁之郵件,將

1. 任何含有違禁品之郵包:

2. 任何正式派達而非大意收受之郵包;

3. 任何爲投寄人之疏忽及錯誤所引起之損失,例如不依照内容物 之性質而加以包裝等;

4. 任何照理不可能安全由郵寄運之特別易破物之損失,如泥公仔 胞皂石(SOAPSTONE )、石膏模型、蝴蝶或飛蛾之標本、熱水瓶 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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