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
最小爲:其中一面四吋長,二又四分三吋寬;如更小,須具有一 堅固之地址表,此表最少六又四份一时長,一吋半寬。
必須應用堅固之木或金屬箱,如爲木箱,箱之木板最少三份一时 厚。
一保險箱必須以一整條而未經接駁之韌綳交义綁縛,而繩之兩端 必須封於火漆之下,而此火漆須盡可能接近繩結及其上須有一投寄人 之私人記號。此繩同時須在箱之四面以同樣之火漆封貼。保險箱不可 加以包裹,但底及面之表面必須蓋以白紙,以書寫收件人之姓名及地 址,以及內容物所保險之金額,及供作郵局方面蓋印。
郵票與郵票之間及郵政標紙與郵政標紙之間均須留出空位,且郵 票及標紙均不得摺蓋箱之邊緣。
[填報内容物】
保險箱之內容物,亦與包裹郵政中作貨物投寄之郵件依照相同之 海關、化驗、商標及其他法律性之條例。因此,每一保險箱必須附有 投寄人填寫之海關填報表。所用之海關填報表,應爲包裹郵政中不黏 貼之一種;但表中第一欄之字首應改爲:INSURED BOXES: BOIT ES AVEC VALEUR DECLARE'E' 其他亦如包裹一般,在海關 填報表上須準確註明包裝之方式及箱之樣子,其全重及箱內各物之總 值。此外,箱中每物之凈重及價值,亦須分別註明。此填報表應以英 文填就,如目的地國家需要時,並用該地規定之文字填寫。所需之海 關填報表之數目及需用以填寫之文字,見本指南第二卷中各目的地國 家項下所示。
[保險包裹:特別條例】
保險包裹可寄往參加此項郵政之各國,保險金額之限制,見本指 南第二卷中各國之項下。保險額之最高限制一般爲一千八百四十元, 但有等國家限制較低,故均與其他限制在該國之項下註明。 [包裝]
「包裝」。每一保險包裹均須視内容物之性質及路程之長短而加
以鞏固之包裝。如適合時,亦須依照特別包裝條例。
「封固」。每一保險包裹均須封固,以使在取出内容物時,非破 壞封印及留下明顯之破壞痕跡不可。包裹之包皮上每一連接處或黏貼 之叠合處均須加封蠟;如用繩包裝時,繩兩端之結必須以封蠟,此 封蠟須盡可能接近繩結。如用派送表 ( DISPATCH NOTE)時,最 好將封蠟之私人記號亦留一於表之聯根上。
封固用之膠布及膠紙亦可應用,但其上須蓋有或印有投寄人之獨 有標誌或字樣。並須用特方式黏貼,以使撕去膠布或膠紙時,不能不 亦將封蠟毁破。任何類之標紙及郵票,其排列方式均須不能遮蓋施於 包皮上之任何破壞;此等郵票及標紙不能騎在兩邊,以遮蔽包裹之邊 緣。
「含有硬幣、金銀條或珠寶之包裹」。一包裹如含有硬幣、金銀 條或珠寶者,寄任何地方均須至少投保等於所值一部份之險(加拿大包 括紐芬蘭除外) 。每一此種包裹,均須盛以一堅固之盒或箱(如其中 內容物所值爲超過一千八百四十圓之珠寶,箱之長、寬、厚合共至少 爲三呎六吋),並須縫縛於一絨、帆布、厚紙或其他鞏固物料之包皮 內,而地址必須直接寫於包皮上(不能另紙貼上 ) 。封蠟必須封於每 一連接處或相鋈處之邊緣,每處封蠟之間距離不得超過三吋。
「珠寶之定義」。以上條例中所稱之「珠寶」代表下列各物: 金、銀、白金及其他已經製作之金屬;所謂「已經製作」卽表示
除該金屬之原料外,並已加上精工雕琢或製作之價值;任何裝飾用之 硬幣,亦屬此例;
鑽石及貴重之寶石;
錶壳全部或大部份爲金、銀、白金或其他寶石所合成之鍰;及任 何除去製作工值外,本身仍有市價之同類物品。
[强制保險】
依照以上條例必須保險之包裹,如未經保險而投寄,郵局通常仍 作保險包裹遞派外地,但如有損失時,則不負責賠償。
如任何包裹內含有祗可以保險包裹投寄之物品,而此包裹未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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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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