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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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各地均不得超過六磅半,如其内所含之物品爲商業文件類而不含有 印刷文件類者,則寄大英聯邦,各英國託管區,波斯灣各英國郵政代 理,愛爾共和國及南非聯邦,緬甸及以色列,約但時,每包最重不得 超過五磅,寄其他各地,則最重不得超過四磅,此等郵包如爲含有商 業文件者,郵資每包四角起碼,否則一角五分起碼。
商業文件類 •
[郵費]香港、中國及澳門:寄以上各地之商業文件與印刷文件 類同,第一安士五分,以後每二安士五分。
凸
其他各地:最初八安士四角,超過八安士以後之每二安士爲一角 不足二安士者,亦作二安士計 [ 重量及大小 】重量之限制如下
大英聯邦,各英國託管區,波斯灣各英國郵政代理;緬甸,以色 列,約但,愛爾蘭共和國及南非共和國:最重五磅。
其各他國:最重四磅。
大小之限制如下:
最大:大英聯邦,各英國託管區,巴哈蘭、馬士革、瓜多各英國 郵政代理;緬甸、以色列、約旦及蘇丹;愛爾蘭共和國及南非共和國 。二呎長,十八吋寬,十八吋厚。
其他各地:長、寬、厚相加合共不超過三呎,但其中最大一邊不 得超過二呎。
最小:各地:四吋長,二又四分三吋寬,如屬更小之物,須附有 長方形地址表,此表須以紙皮或硬紙製成,長度不得少於六吋四份 寬度不得少於一吋半。
[ 捲筒形之郵包】最大:各地:直徑之二倍加長度不得超過三 三吋,但最大之一邊不得超過二天八吋。
最小:各地:直徑之兩倍加長度不得少於六吋四分三,最大之一 邊不得小於四吋,如屬小之物,須附有一長方形地址表,此表須以 紙皮或硬紙製成,長度不得小於六吋四份一,寬度不得少於一吋半。 【商業文件之定義 ] 商業文件包括所有全部手寫或局部手寫之文
件及公文,唯須不具私人通信性質。
提貨單
發票
收據
【包裝】商業文件郵包,必須在書寫地址一面之左上角清楚註明 「商業文件」(COMMERCIAL PAPERS)字樣。此等郵包郵局有 權拆驗,故包裝方法亦以易於拆驗爲標準,此等文件可盛於封皮或捲 筒内,夾於板間,或盛於開口容器内,或置入一開口但具有易於拆開 及釘回之圓頭釘之信封,或可以繩索綑縛,但繩結須易於解開。
因應用開口容器時易使別等郵包誤陷入内,故有等能引致此種不 便之封套或容器,乃爲郵局所禁用者,投寄人應採用「禁例」一欄中 「陷阱郵包」及「引致不便之郵包」項下所推薦之封套或容器。 [可作商業文件類投寄之文件]
從私人蓋印契據中摘出之拷貝(寫於未蓋印或已蓋印之文件上) 公務官員所寫之各種公文
供報紙刊登之單本原稿
樂譜或音樂頁之原稿
已經過郵寄之過期通訊物(不封口之舊信及舊甫士咭)及其拷貝 法律程序之文件
保險單及保險招攬單及保險業須用之文件
學生之作業(經批改或未經批改者),但不能附有非與該作業直 接有關係之便條
帳戶報告單
運貨單
如爲學校學生間之通訊,雖屬私人通訊,仍可以商業文件價目投 寄,但須經該校校長之手投寄。
商業文件可夾同下列紙張投寄:開列包中所含文件之清單;投寄 人與收件人過去通訊之備註(如覆信之號碼)。
[不准投寄之物 】 甫士咭;無論經註銷與否之郵票或同類之預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