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ix)
(x)
(xi)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C附屬公司作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主要承建商,費 用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之關 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1,260,000元、港幣19,990,000元、港幣 16,740,000及港幣970,000元。根據與本集團訂定之合約,年內,主要承建商收取發展通州街 物業建築工序之工程費用及百分之五費用為港幣16,057,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112,285,000 元),當中該主要承建商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為港幣 970,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12,345,000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 程費用港幣10,913,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33,840,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銷售經理,由通州 街物業任何住宅單位首次開售當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通州街物業總銷售毛利千分
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別為港幣700,000元、港幣2,000,000元、港幣600,000元及港幣200,000
元。於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七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經理並無向本集團收取費用。於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無應付未付之酬金(二零一七年:港幣零元)。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集團
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廣場一期」(前稱「美麗華商場」)若干店舖和場地(「店舖4」)以銷售通州街
物業,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期間及通州街物業最後一
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期間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期間,分別以港幣2,000,000元及港幣
3,600,000元為上限。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二份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 擔任本集團之代理,租用店舖4用作銷售通州街物業住宅單位之展銷廳及銷售辦公室,日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期間及通州街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 出之日(以較早者為準),以港幣1,700,000元為上限。第二份書面協議書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
屆滿。
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零元(二零一七年:港幣988,000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997,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997,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
其他應付賬款內。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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