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續)
(vii)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人) 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同意續訂租賃合約(「租賃續訂合約」)。根據租賃續訂合 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每月租金為港幣470,000元 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12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 有),及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底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 港灣豪庭廣場三個外牆招牌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出 入口處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 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額分別為港幣22,000元及港幣8,000元。 租賃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均限於各年之年度上限。根據租賃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
各條款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租客)與恒地A附屬公司(為本集團
之代理)(作為業主)簽訂續約通知書A(「續約通知書AJ),以租賃港灣豪庭廣場地下商店編號
G01、G31部份地方、G35至G50、G51部份地方、G52部份地方、G63至G74及地下之走廊及
大堂(「前店舖1」)及港灣豪庭廣場一樓之天橋位置(「店舖2」),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
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一年,前店舖1及店舖2之每月租金分別為港幣244,000元及港幣
6,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前店舖1及店舖2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50,000,000元之
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底支付。續約通知書A的條款已於
二零一八年六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租客)與恒地A附屬公司(為本集
團之代理)(作為業主)簽訂續約通知書B(「續約通知書B」),以租賃港灣豪庭廣場一樓商店編
號127至161號及一樓之走廊及洗手間(「店舖3」),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
三十日止,為期三年,店舖3之每月租金為港幣238,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店舖
3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7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
之月底支付。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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