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
(vi)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D附屬公司」)作為發展
位於香港新界粉嶺馬適路一號「逸峯」(前稱粉嶺上水市地段177號)之主要承建商,費用為有
關發展之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 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D附屬公司簽訂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以延長粉嶺建 築成本合約付款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以港幣6,8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於二零
一八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成本預算沒有改變。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為港幣14,725,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14,725,000元),當中
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根據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之條款,合約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B附屬公司」)為發展位
於香港九龍紅磡機利士南路及寶其利街交界之香港九龍紅磡內地段第555號物業(「紅磡物
業」)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酬金相當於紅磡物業總銷售毛利千
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書面協議」)。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恒地B附屬公司獲委任而應收之酬金總額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根據
書面協議,委任恒地B附屬公司作為銷售經理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二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為
本集團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任期三
年(「委任期」),以買賣剩餘紅磡物業之住宅單位。於委任期內,恒地B附屬公司獲委任而應收 之每年酬金總額度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支出有關酬金港幣47,000元(二零一七年:港
幣零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47,000元(二零一七年:港幣
零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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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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