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q) 所得稅(續)

除若干有限之例外情況,所有遞延稅項負債,及所有遞延稅項資產(只限於將來可能取得應課稅溢 利而令該等資產得以運用之部份)均予確認。容許確認由可予扣減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遞延稅項資 產之未來應課稅溢利包括其將由目前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回撥之部份,而此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應 由同一稅務當局向同一應稅單位徵收及預期在可予扣減暫時性差異預期回撥之同一週期內回撥或在 由遞延稅項資產產生之稅務虧損能轉回或轉入之週期內回撥。在評定目前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是否 容許確認由未經使用之稅務虧損及優惠所產生之遞延稅項資產時採用上述相同之標準(即該等暫時 性差異由同一稅務當局向同一應稅單位徵收及預期在稅務虧損或優惠能應用之週期內回撥方可計算

在內)。

該等確認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之有限例外情況,包括首次確認但並不影響會計溢利及應課稅溢利之 資產或負債(惟其不可為企業合併之部份)、以及有關於附屬公司投資所引致之暫時性差異(如為應 課稅差異,只限於本集團可控制回撥之時間,並且不大可能在可見未來回撥之差異;或如為可予扣 減差異,則只限於可能在未來回撥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列報之投資物業之會計政策見附註1(g),其遞延稅項數額乃參考倘於報告日期按其賬面 值出售物業而產生的稅項計量,惟物業屬可折舊及以同一商業模式所持有,而有關模式並非透過出 售形式而使用該物業絕大部份經濟利益除外。其他情況,應確認之遞延稅項數額是按資產及負債賬 面值之預期變現或清償方式,以於報告期末時適用或主要適用之稅率計算。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均

無作折現計算。

遞延稅項資產於每個報告期末時之賬面值須予以審閱,如不再可能取得足夠之應課稅溢利以運用有 關之稅務利益,賬面金額則予以調低。如日後可能取得足夠之應課稅溢利時,已扣減金額則予以撥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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