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續)

(i)

信貸虧損及資產減值(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i) 金融工具、合約資產及租賃應收賬款之信貸虧損(續)

(ii)

(B)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前適用的政策(續)

就可供出售證券,已於證券重估儲備金中確認之累積虧損重新分類至損益。於 損益內確認之累積虧損數額乃購買成本(扣除任何還款及攤銷)及現時公允價 值,減去該資產先前於損益內確認之減值虧損後之差異。

有關可供出售證券於損益內確認之減值虧損並未經損益作回撥。該等資產之公

允價值之任何往後之增加於其他全面收益中確認。

當某項事件發生引致可供出售債務證券之公允價值上升而之前已確認之減值虧

損應作出回撥。在此情況下,減值虧損於損益內確認。

已發出財務擔保之信貸虧損

財務擔保合約乃要求發行人(即擔保人)作出特定付款以賠償保證之受益人(「持有人」)作為持

有人(根據債項工具之條款)因某特定之債務人當到期時未能作出付款之合約。

已發出之財務擔保初始以公允價值於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確認,參考在相若服務之公平交易

中所徵收之費用釐定(倘可取得相關資料),或經參考利率差價(即將貸款機構對發出擔保所 徵收之息率,與在沒有取得擔保之情況下貸款機構將可能徵收之估計息率作出比較)而估計

(倘可作出有關資料之可靠估計)。當發出擔保時收取或應收取酬金時,根據本集團有關資產 系列應用之政策,酬金會獲確認。若並無收取或應收酬金,立即於損益中確認為開支。

初始確認後,初始確認為遞延收入的金額於擔保期內於損益中攤銷為已發出財務擔保的收

入。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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