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會計政策(續)
(d) 附屬公司
附屬公司為本集團控制之實體。當本集團對來自某一實體業務之浮動回報具有承擔或享有權利,
以及能運用權力影響該等回報金額時,本集團即具有該實體之控制權。在評估本集團是否擁有權力 時,只會考慮實質權利(由本集團及其他人士持有者)。
於附屬公司之投資在控制日起已於綜合財務報表中綜合入賬,直至控制終止。集團內所有公司間的 結餘,交易及現金流,以及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未實現之溢利,已於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時完全對銷。 集團內公司間之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虧損之對銷方式與未實現之溢利相同,但只限於並無顯示出現
減值者。
當本集團對附屬公司失去控制權,該項交易將按出售該附屬公司之全部權益計算,相關交易在損益 內確認。
在本公司的財務狀況表內,附屬公司之投資乃按成本扣除減值虧損後列賬(見附註1(j)),除該投資被 列作出售用(或包括在一被列作出售用之出售分組內)。
(e) 聯營公司及合營安排
聯營公司乃指一家本集團或本公司對其管理(包括參與財務及營運政策之制定)有重大影響(但非操 控或聯合操控其管理)之公司。
合營企業為本集團或本公司及其他人士按合約同意下分配控制權及對資產淨值擁有權利之合營安 排。
於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投資乃按權益會計法於綜合財務報表入賬,除該投資被列作出售用外(或 包括在一被列作出售用之出售分組內)。按權益會計法,投資先以成本入賬,及後按本集團於收購後 所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資產淨值之公允價值超出其投資成本作出調整(如有)。本集團於聯營公司 或合營企業之投資成本包括買價、與該投資有明確關連之其他成本,和任何直接投資以組成股本投 資部份。其後,投資按本集團於收購後所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資產淨值之變動及相關投資的任何 減值虧損而作出調整(見附註1(j))。本集團所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於收購後的除稅後業績(減去投 資成本)及任何減值虧損於本年綜合損益表內確認,而本集團所佔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於收購後的 除稅後其他全面收益則於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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