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30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iii)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 人)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同意續訂租賃合約(「租賃續訂合約」)。根據租賃續訂 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每月租金為港幣470,000 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每年營業額超逾港幣12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 (如有),及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 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三個外牆招牌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 庭廣場出入口處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 用合約及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22,000元及 港幣8,000元。租賃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均限於各年之每年上限。根據租賃續訂合約及 兩份許用合約,各條款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人)與恒地A附屬公司(作 為本集團之代理)簽訂續約通知書A(「續約通知書A」),以租賃港灣豪庭廣場地下商店編號 G01、G31部份地方、G35至G50、G51部份地方、G52部份地方、G63至G74及地下之走廊及 大堂(「店舖1」)及港灣豪庭廣場一樓之天橋位置(「店舖2」),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 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一年,店舖1及店舖2之每月租金分別為港幣244,000元及港幣 6,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店舖1及店舖2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50,000,000元之 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人)與恒地A附屬公司(作 為本集團之代理)簽訂續約通知書B(「續約通知書B」),以租賃港灣豪庭廣場一樓商店編號 127至161號及一樓之走廊及洗手間(「店舖3」),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 三十日止,為期三年,店舖3之每月租金為港幣238,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店 舖3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7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該營業額租金應於 每月之月尾支付。

續約通知書A及續約通知書B之總應收租金及其他雜項費用受限於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 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之每年上限分別 為港幣7,500,000元、港幣11,300,000元、港幣8,000,000元及港幣4,300,000元。

年內,本集團已收取前述二零一四年三月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之租賃合約及許用合約為數港 幣12,271,000元(二零一六年:港幣11,635,000元)之總租金及費用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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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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