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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十月三十日
恒基物業代理及美麗華 酒店企業有限公司(「美 麗華」)
二零一七年
一月六日
恒基物業代理及美麗華
晉樂與恒基物業代理訂立書面協議,根據美麗華╱恒基 物業代理協議(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美麗華發出之 公告內披露),委任恒基物業代理為晉樂之代理,而晉 樂則為委託人,以租賃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 麗華廣場一期」(前稱「美麗華商場」)5樓的部份501-502 及503A-C號舖(「店舖4」)以用作通州街物業住宅單位之 展銷廳及銷售辦公室,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至完成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及通州街物業最後一 個待售住宅單位售出之日,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期間, 付予恒基物業代理之租金、費用及其他開支的總額(不 包括政府差餉),以每年港幣3,600,000元為上限。
書面協議之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 日之公告。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屆滿。
晉樂與恒基物業代理訂立第二份書面協議,根據美麗 華/恒基物業代理協議(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美麗 華發出之公告內披露),委任恒基物業代理為晉樂之代 理,而晉樂則為委託人,以租賃店舖4持續用作銷售通 州街物業住宅單位之展銷廳及銷售辦公室,日期由二 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至完成日期期間,(二零一七年五月 四日及通州街物業最後一個待售住宅單位售出之日,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期間, 第二份書面協議下付予恒基物業代理之租金、費用及其 他開支的總額(不包括政府差餉),最高為港幣1,700,000 元。
第二份書面協議之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 一月六日之公告。第二份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七年五 月四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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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