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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ix) (續)

(x)

(xi)

(xii)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三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擔 任本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紅磡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至 最早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以港幣1,000,000元為上限。該第三份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屆滿。

年內,銷售代理並無收取本集團費用。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向本集團 收取總費用為港幣2,558,000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560,000 元(二零一五年:港幣596,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二百零八號 之物業上之綜合發展計劃,包括住宅部份及配套設施(「通州街物業」或「建議通州街發展 項目」)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建議通州街發 展項目建築費用百分之一,惟限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1,500,000元及港幣4,100,000元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港幣1,600,000元及 港幣1,5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688,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843,000 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688,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零 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C附屬公司作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主要承建商, 費用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之 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 1,260,000元及港幣19,990,000元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16,740,000元及港幣970,000元。根據與本集團訂定之合約,年 內,主要承建商收取發展通州街物業建築工序之工程費用及百分之五費用為港幣80,595,000 元(二零一五年:港幣2,606,000元),當中該主要承建商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 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為港幣15,95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124,000元)。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港幣39,28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2,606,000元) 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銷售經理,由建議 通州街發展項目任何住宅單位首次開售當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通州街物業總銷 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別為港幣700,000元及 港幣2,000,000元,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 年上限分別為港幣600,000元及港幣2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216,000 元(二零一五年:港幣零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96,000 元(二零一五年:港幣零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報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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