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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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ii)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B附屬公司」)為 發展紅磡物業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 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2,500,000元、港幣1,000,000元及港幣1,5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團 收取總費用為港幣38,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67,000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有未付之酬金(二零一五年:港幣零元)。根據紅磡項目銷售管理協議之條款,委任恒地 B附屬公司作為銷售經理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屆滿。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為本集團 之銷售經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一年之時間以 買賣剩餘之紅磡物業之住宅單位。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恒地B附屬公司 獲委任而應收之酬金總額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

(viii)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 人)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同意續訂租賃合約。根據租賃續訂合約,租客同意 承擔租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每月租金為港幣47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 營業額租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12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及該營 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 廣場三個外牆招牌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口處 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入口 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22,000元及港幣8,000元。租 賃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均限於各年之每年上限。

(ix)

年內,本集團已收取上述之租賃合約及許用合約為數港幣11,63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 11,464,000元)之總租金及費用應收款項。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集團 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若干店舖和場地(「物業」)以銷售紅磡物業,日期由二零一四年八 月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 者為準)。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五年一月 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期間,分別以港幣3,000,000元及港幣1,100,000元為上限。該書面 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屆滿。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二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擔 任本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紅磡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至 最早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以港幣1,000,000元為上限。該第二份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屆滿。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138 二零一六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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